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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Kerajaan Tempatan,又称 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是马来西亚政府体系中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其最终支配权隶属于各州和联邦直辖区(隶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位于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州政府的专属管辖范围内(位于联邦直辖区的地方政府除外)。地方政府事务则由马来西亚地方政府发展部管理。
地方政府拥有征讨门牌税、制定地方政府条例(undang-undang kecil)和地方法规的权利,同时也负责审核商业执照的注册及更换申请、处理废弃物、审核地方的发展计划及协调工作等。对于门牌税,地方政府收取此税以资助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的维护.[1]
地方政府的首长可分为管理城市的市长(Datuk Bandar)或管理乡镇及特别地方政府的主席(Yang Dipertua / Presiden)。每个地方议会设有市议员/县议员(Ahli Majlis),由各州政府委任,上限为24名。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民生事务,与负责管理土地事务的县署与土地局不同。此外,在市区,地方政府区域可能横跨多个县,因为市或城市边界与县边界不同。
建国之初,由于马来西亚曾是英殖民地,政府体系及许多法律都源自和依据英国法律制度[3]。时至今日,马来西亚地方政府的运作已受本土独特的社会和文化特色影响而改变。
1801年,英国在槟城成立了一个评估委员会(Council of Assessors),负责规划和开发当地的市政区域,是当时马来亚(现今马来西亚半岛)地方政府的基础。随后,英国先是在马六甲,后来更是在马来联邦和马来属邦开始成立地方议会,此举并在最后扩展到砂拉越王国和北婆罗洲。
另外,为管理地方当局和组织地方议会选举,相关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项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颁布的地方政府选举条例,即授权地方议会组织议员选举来选出治理地方区域的人员。此外,另一项法律是1952年的地方政府条例,赋予当地居民在必要时成立地方议会的权力。1951年12月1日,乔治市市议会举行首次马来西亚地方层级的选举,翌年2月16日,吉隆坡市议会亦同样举行选举。在马来亚从英国独立之前,一共有289个地方议会。[4]马来西亚成立后的宪法也赋予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给各州政府。[5]
在20世纪50年代,地方议会规定每年需要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1960年改为每三年改选全体议员)。这一规定意味着每年都要举行地方选举让选民表达民意,政党与政党之间比拼、地方治理的竞争也随之激烈。在地方议会中,政党轮替是正常的现象。以乔治市市议会/市政局(1957年升格)为例,在短短几年内就出现了三个多数党,包括激进党(林苍佑加入马华公会前所创)、联盟(国阵前身)和工党。再例如在60年代崛起的社会主义阵线(包括人民党和工党),曾在马六甲、芙蓉、居銮等城镇执政。[6]20世纪60年代,由于马来亚的地方当局需面对有关内部政治和行政的问题。再者,印尼在1963年与马来西亚的对抗,使得联邦政府于1965年通过紧急法律——1965年的紧急状态(暂停地方政府选举)条例及修正案暂停了同年地方议会选举。自那时起,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就不再通过选举选出。
20世纪60年代早期,由于当时国内面对过多地方政府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管理地方当局的法律因而变得繁多。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地方议会的激增已经达到了惊人的数字——仅在马来西亚半岛就有374个地方议会[4]。因此,联邦政府开始改革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以改善其作用和地位。为此,在1965年6月马来西亚成立了一个皇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西马地区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该委员会由上议员阿迪纳贺班(Athi Nahappan)领导,其他成员由来自联盟的成员所组成,包括D. S. 拉玛纳丹、阿旺哈山、陈强汉、陈炳坤和哈芝依斯迈班让阿里斯等[7]。委员会组织了多次会议和讨论,并收到了许多来自各组织的备忘录。最终,委员会于四年后完成调查并在1969年12月将报告提交给联邦内阁,报告内容建议政府继续举行地方选举[来源请求],报告在两年后向公众亮相。
虽然并非所有的建议都被内阁采纳,但其中一些调查结果成为了未来两年重组计划的基础。当时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王其通过内阁委员会启动了重组进程,引入1973年的《地方政府法(临时规定)法案》,赋予联邦政府审查所有现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包括州法令和条例的权力。最终,三项主要法律(《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133号法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案)和《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172号法案))得到通过,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制度因而被改变。
关于171号法案,其中一条是限制马来亚半岛地方政府的数量,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选举被取消。根据这项法案,地方政府议员和县市议会主席不再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州政府任命。地方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急速变化。这是因为直至20世纪60年代初,除了通过选举选出代表进入国会和州议会之外,地方政府一直被视为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另一个渠道。然而,其责任现在改为加速和鼓励发展项目以改善经济环境。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地方政府相关事务是属于各个州政府的行政职权。然而,联邦政府下属的地方政府发展部被赋予了协调各地方政府的任务,其中包括法律和政策标准化以及协调联邦政府的资金渠道。[8]
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实施后,马来西亚只剩下城市和乡区两种地方政府种类。然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和统治者会议可提升一个乡区县议会至市议会级别。同时,171法令亦提及其他机关可兼顾管理地方政府或组成特别地方政府,如布城等新建市镇。
以下为马来西亚地方政府四种类别: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155个地方政府,其中分别有:[9]
在1973年地方政府法令整合前,马来西亚共有6种地方政府,总计418个,其中分别有:
一个地方政府要达到大城市地位的最低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5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1亿令吉。而市议会的最低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5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2千万令吉。这是2008年6月制定的最新标准并沿用至今。[10]
旧有的大城市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2千万令吉;而市议会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5百万令吉。[8]
标准\地方政府种类 | 市政厅 | 市议会 | 县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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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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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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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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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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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其它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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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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