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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式民主(英语:deliberative democracy[1]),又称商讨式民主(英语:discurs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商议民主,[2]指称公民就一项政策或议题,经过深思熟虑后,与不同意见者进行理性对话,在相互推理、辩论和论争后,得出共同可以接受的意见的一种民主形式,以讨论和协商为核心。与传统民主制度的主要不同,在于传统民主制度特别重视投票,而审议民主,在投票之外,也将审议当成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之一。简言之,审议民主就是在宪政民主的体制下重视公民审议的精神。[3]审议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于审议民主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公民在平等、自由地参与公共事务时,经由意见交换、理性讨论和论辩的过程,最后达成较为合理的决策。[4]西方政治学家一般将协商民主视为对当代自由主义民主思想的“矫正”或超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5]
审议民主旨在纠正代议民主过度依赖投票表决而形成多数人的偏好,剥夺少数人表达意见权利的缺点。主张在公共议题形成决策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让公民参与审议,借由充分讨论来达成共识,以共识决取代多数决,是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之外的第三种民主形式。20世纪90年代起,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经历审议的转向,这种过程被称作“民主的协商转向”。[6]
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他认为协商就是对公共政策和立法的优点和价值进行讨论,而这正是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容,这个过程有助于表明某些价值高于其他价值。1987年,美国纽约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系统论证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原理。1989年,斯坦福大学政治学教授乔舒亚·科恩发表《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论文,第一次系统论证并概括出协商民主基本理论,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1994年,毕塞特在其新作《温和的理性之声:协商民主与美国联邦政府》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协商民主”这个概念。[7]在他们的阐述与论证之下,在他们的推动下,推动了协商民主的当代复兴。[8]
德国当代知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在1992年出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建构出他自己的审议政治理论。他试图在其交往行动理论的总体框架之上,发展出一个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第三种民主”的规范模式意即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吸收了以上两种民主的因素,主张通过协商手段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自毕塞特提出“审议民主”这一概念以来,审议民主理论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界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9]此种民主增加了公民的参与机会,借此培育公民的能力与德性,提高公民的自尊与自我效能感,进而形塑整体社会的公共文化,民主并非仅仅举办各种选举就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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