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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兒童進行性刺激的色情內容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儿童色情(又称儿童性虐待制品或儿童性剥削制品,在英语又称为CP或CSAM或CSEM[1][2][3])是指刻画18岁以下者的情色性资料。儿童色情的定义因司法区域而异[4][5]。
有的儿童色情是通过在线要求、强迫、偷拍的形式制作的。也有的是儿童或青少年在没有成人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制作。部分儿童色情包含了性虐待成分。在线性罪犯有时会收集和分享该些照片或影片。
儿童色情法一般涵盖处于青春期前、青春期、青春期后的人的性意象,此外亦可能包含由电脑生成的资料。在美国,大多被警方拘捕的儿童色情持有者多持有刻画青春期前儿童的色情材料。至于该些刻画青春期后未成年人色情意象的资料虽然也是规管对象,但持有者相对较不为警方重视[6]。
在世上大多数地方,任何涉及儿童色情的活动都是违法的,而且该些资料常受到审查[7][8][9]。截至2008年,187个国际刑警成员国当中有94个设有针对儿童色情的法律,此外也有国家完全禁止任何类型的色情物品[7]。
儿童色情的具体定义因地而异,国际法也没有为其定义达成共识[5][4]。
在美国,儿童色情一般定义为露骨地刻画18岁以下者的资料。在加拿大,儿童色情在法律上也涵盖虚构的未成年人[10]。英国法律没有出现过儿童色情这一字眼,不过其列出了一系列可以形容为儿童色情的非法资料[11]。一些英语区域会使用COPINE量表来分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性意味作品[12]。
在2000年代,英语学者和执法者开始更为使用“儿童性虐待资料”来形容“儿童色情”,因为色情的英语“pornography”暗含着互相同意的意味,而且会让人跟该些资料含有的虐待成分产生距离[13][14][15][16][17][引用过多]。一些政府则会使用“儿童性虐待资料”(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来形容之[2][18][19]。其他类似字眼包括“儿童虐待资料”、“受到记录的儿童性虐待”、“受刻画的儿童性虐待”[16]。“儿童色情”等字眼在各区域有着其法律定义[13][14][15][20][已过时]。2008年,反对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第三次世界大会(World Congress III against the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在其正式通过的协议里指出,“‘儿童虐待图像’越来越多被用来指代色情制品中的儿童与青少年性剥削。这是为了反映这种现象的严重性,以及强调儿童色情图像实际上就是犯罪记录。”[21]
古代中国和阿拉伯便有描写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的文学作品。到了19世纪,亦有英语情色文学作品描述了儿童与他人发生的性关系。儿童文学作家刘易斯·卡罗尔曾拍摄多名女孩的半裸或全裸照片。其动机有着不同说法,一说认为他跟当时其他摄影师一样,只是以美学的角度制作这类的作品。另一说则认为他是出于恋童动机。卡罗尔到1960年代之间的儿童色情有着怎样的发展则欠缺纪录证明。[22]:38-39[23]:44
到了1960年代后期至1970年代,由于西方在性的审查上有着不少放宽[24]:31,故此市面上开始出现不同的儿童色情杂志,像是《Children Love》、《Lollitots》、《Bambina Sex》[23]:44。这使得历史及宗教研究系教授菲利普·詹金斯称之为“儿童色情的黄金年代”[22]:39。
1970年由乔普·威廉姆斯创办的儿童色情杂志《罗莉塔》(Lolita)开始发行,一直出版到1987年[25]:75。威廉姆斯表示,该杂志的发行量高峰时达25,000份[26]。1971年,丹麦的Rodox/Color Climax为了在色情制品市场上独树一格,而开始制作大量的儿童色情杂志和电影[23]:44[22]:39[25]:74。在1970年代中后期,西方反儿童色情的民意因为媒体的负面关注、女性主义者的批判、对危险陌生人的恐慌而掘起。执法机构自此加大力度取缔这类型的物品[23]:44[22]:39。1978年,美国禁止散布刻画16岁以下者的淫秽物品法律正式生效。1984年美国的《儿童保护法》则把16岁提升到18岁,之后亦把18岁以下者没实际发生性行为的“淫荡”刻画视为违法[24]:35-36。
与此同时,日本写真界到了1970年代后半叶开始跟进萝莉控热潮,致使少女祼体写真集走向色情路线[27]。到了1980年代,业界终意识到少女裸体作品有着庞大的需求,于是相关作品的供给量亦显著上升。在这段期间,日本出版了100部以上的少女裸体写真集[27],并出现了首本洛丽塔专门志《嘿!兄弟》[28]。1985年《嘿!兄弟》被警视厅保安一课下令回收禁售,这事带出了在当局眼中,“少女的阴裂可被认定为淫秽物”的消息。宫崎勤事件亦使社会对于萝莉控等事物的反对声浪进一步推高[29]。同时期萝莉控漫画亦步向成熟,使得少女裸体写真集步入低谷[30]。
由于互联网及摄影技术在1990年代至今趋向普及,所以儿童色情的供给也出现爆炸式增长。与实体媒体相比,互联网的可接达性、匿名性、可负担性都更高。除此之外,存储设备的进步也能使人们以更低成本收藏更大量的作品[22]:42-45。詹金斯曾在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考察人们在BBS、新闻组、故事板上分享儿童色情的状况,并发现人们会开设不同的新闻组,然后分享儿童色情[24]:54-57。之后网站(包括明网和暗网)、点对点网络分享取代了以上渠道[31]。日本于1999年通过《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把散播及制造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明文禁止。不过其没有禁止完全虚构的儿童色情和年少偶像相关产品,这些在澳大利亚等国家有机会被视为违法,即使前者不涉及真人,后者并没任何形式的暴露行为[23]:44-45。2014年该法曾作出修订,使得该些偶像穿上泳衣等衣装的影像更有机会被视为违法,一些年少偶像商店因而倒闭[32]。
此外由于技术进步,在2000年代至2020年代期间愈来愈多未成年人会在没有成年人参与制作的情况下自制有关自身的色情影像。其中有的会发送给朋友或同龄性伴侣[31][33][34],有的会在他们自身为了满足消费欲望的情况下贩卖给其他人[35]。
有的儿童色情是通过在线要求、强迫、引诱的形式制作的。也有的是偷拍的(例如洗澡时候的照片)。在美国为警方介入的儿童色情案件当中,涉及暴力的很罕见,它们大多都在交换礼物、在线请求、想维持或建立浪漫关系时发生。很多儿童或青少年会在没有成人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制作有关自身的色情物品[36]。
2018年4月《每日电讯报》报导指,互联网上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露影像当中,有31%是他们自行制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只计2017年12月则有4成。该些儿童或青少年会在模仿成人色情作品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影像(不论是自拍还是跟伴侣一起拍摄),而且当中没有成人参与。该篇报导还指性犯罪者会搜索并收集这类型的物品[37][38]。
模拟儿童色情能够在儿童没有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产生,像是修改现实儿童的影像、一些看起来不符实际年龄的青少年或成人拍摄的影像、完全由电脑产生的影像[39][40]。
性短信(Sexting)是指发送、接收和转发性曝露消息、照片、影片的行为。它一般通过移动电话,以单对单的形式进行。这一行为也可能会用到电脑等数字设备[41]。之后该些影像可能会传给其他人或于网络上公开。在许多地区,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会定得比成人年龄要低,因此高于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的未成年人可跟同龄人合法地发生性关系。在照相手机于青少年圈子普及以前,不少地区便已制定儿童色情法。因此便有可能出现青少年虽在法律上能给予有效性同意,但不会被视为成人的情况。在这一前提下,若他们自拍裸照,然后发给朋友或同龄性伴侣,那么便有可能被控以制作及分发儿童色情物品罪[33][34]。新罕布夏大学的儿童罪行研究中心表示,2009年被拘捕的儿童色情制作嫌犯当中,有7%属于这种情况[34]。另外被捕人当中也有的属于青少年伴侣或只有很少年龄差距的朋友——当中一方为法定成年,另一方则尚未在法律上如此认定[42][43]。在一些国家,犯下此类罪行的人须在性犯罪记录名册上注册[42][43]。
在线性贩运的儿童受害者被迫通过网络直播[44],出演带剥削成分的儿童色情表演[45][46][47][48][49]。该些录像有机会给人存储下来,然后被当作商品发售[50]。贩子会强奸受害者,或强迫他们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把有关场景以直播形式公开。他们经常被迫在屏幕上面对已付费的来场者,跟从他们的指示[51]。这类行为常发生在配有摄像头的特设房间中[52][51]。在线性罪犯会查找这类内容,为之付上金钱[53][54][55]。
综合众多西方研究显示,儿童色情犯罪者大多是白人、年纪介乎25至50岁之间。与实际侵犯儿童者相比,他们更有可能受雇。也更有可能受过高等教育。约一半被定罪的儿童色情犯罪者在犯罪或被捕时为独身[56]。他们已有下一代的比例也比起实际侵犯儿童者为低。除此之外,实际侵犯儿童者较有可能转变成儿童色情罪犯,而儿童色情罪犯实际侵犯儿童的机会相对很低[57]。
塞托(Seto)在2011年发表了一份元分析,结果显示儿童色情犯罪者在1至6年内重犯的机会为5%。他在2015年写道,他们在5年内重新犯下性罪行的机会为11%。研究显示,具有较高反社会性和非典型性兴趣的犯罪者较有可能重犯[10]。其他研究显示,儿童色情罪犯的重犯机会比实际侵犯儿童的要低。而有过实际侵犯儿童历史的儿童色情罪犯比只消费儿童色情的实际重犯机会较高[58][10]。
只消费儿童色情物品的人与实际性侵犯儿童的人相比有着不少差异,前者的反社会性较低,而且较高比例为性偏离者[58]。因此他们实际侵犯儿童的机会很低。相反,同时拥有消费儿童色情物品和性侵犯儿童历史的人可认定较大机会同时具有较高的反社会性和性偏离兴趣,所以实际再度侵犯儿童的机会较高[59]。
学术界很少研究儿童色情的伦理问题[60]。女性主义作家苏珊·科尔表示,其原因在于学术圈普遍认为此类物品对未成年人“存有伤害”[61]。
一些学者认为管有儿童色情是不道德的,因为其会促使人实际侵犯儿童,但此一宣称欠缺证据证明[62]。
部分法官曾表示,儿童色情的用户促进了有关市场的增长。安妮·希冈尼特质疑此一说法,认为儿童色情在市场上有利可图且具一定规模的说法欠证据证明。不过,若然证实生产者纯粹是因为预料其他人会观赏他们的作品而制作,此一理据仍可以是有效的[62]。
1990年朱迪斯·巴特勒表示,由于各类的儿童色情法在20世纪出台,使得谈论该些制品本身便引起一定的情色效果,使得禁区“被情色化”[60]。另一有关禁止儿童色情的伦理理据认为,若然没禁止之,那么便会更有可能让儿童视为性对象,促使人侵犯儿童[62]。
2009年,摩根·勒克(Morgan Luck)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玩家困境”这一道德困境。当中他比较了在虚拟世界中谋杀他人和性侵犯儿童这两个场景(涵盖电脑生成的儿童色情制品)。他表示虽然社会较接受前者且反对后者,但他找不出两者有何差别,反对其中一方的理据都可适用于另一方[63][64]。此一道德直觉也可归因于文化问题,例如相对于西方,以虚拟儿童为主角的模拟儿童色情作品在日本相对较容易接受;相对于高频度游戏玩家,低频度玩家较容易认为两者皆不可接受[65]。
伦理学家会尝试从两个大方向解决玩家困境:[66]
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防止跨国儿童犯罪,这包括儿童色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儿童剥削及贩卖儿童[67][68]。
美国司法部负责协调地方与联邦的警察部门,乃至与其他国家政府合作,以便追踪、调查与起诉各司法管辖区的儿童色情罪犯[6]。美国司法部打击儿童色情的努力包括美国国家儿童受害者识别项目,这是全球最大的儿童色情数据库。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受虐案中的儿童受害者,项目由美国国家儿童失踪与受虐儿童援助中心维护[69][70]。
谷歌公司在2008年宣布与美国国家儿童失踪与受虐儿童援助中心展开合作,以简化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对数百万张儿童色情图片的筛选以确定受害者工作并促使这一工作的自动化。同时谷歌还开发了视频指纹识别技术和软件,以取代以前审查中心人工审查约1,300万张图片和视频的工作[71]。
此章节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4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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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社会的儿童色情法都会对儿童色情制品的生产者和分发者执行严厉的处罚,这其中就包括监禁。但是根据所分发的范围和内容,非商业性的分化相对处罚会较轻。同时,拥有儿童色情制品也会判处监禁之类的处罚,但是初犯者有可能获得缓刑[13][13]。
2006年,国际失踪和受虐儿童援助中心发布了一份关于当时国际刑警组织184个成员国或地区中存在儿童色情司法调查结果的报告。这份报告在随后的版本里更新了许多信息,使之囊括了联合国196个成员国的相关信息[72][73][74][75]。这份名为《儿童色情:规范立法与全球审查(Child Pornography: Model Legislation & Global Review)》的报告对于各国的立法评估采用如下标准:
国际失踪和受虐儿童援助中心表示,他们在初版报告中发现,全球仅有27个国家拥有针对儿童色情犯罪进行处罚的相关立法;而有多达95个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色情的相关立法。这使得儿童色情因各国的针对性法律不足,而成为一项全球问题[78]。而在第七版报告中,全球仍有69个国家需要立法来处理儿童色情问题,而其中有53个国家没有任何针对儿童色情问题的立法[72]。在2006年到2012年这长达七年多的研究中,国际失踪和受虐儿童援助中心与其旗下的昆斯家族国际法律与政策研究所(Koons Family Institute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指出,它们与100个国家合作进行有关儿童色情问题的应对工作和修订新的法律[79][80][81][82]。
国际失踪和受虐儿童援助中心在2008年的报告中对187个国家的儿童色情立法进行了审查,而结果显示仍然有93个国家没有对此问题的专门立法。而在这93个国家当中,又有36个国家并未将无论其分发意图仅持有儿童色情的行为定位犯罪[83]。然而这些立法审查工作并没有将所有的儿童色情定义为“明确的”的儿童色情,也没有任何禁令针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7]。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有专门的立法禁止有关儿童色情的卡通、漫画或文章,而另外有一些国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监控网络以检测儿童色情[84][85][86]。
联合国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方禁止“制作、分发、传播、进口、出口、提供、出售、拥有或商上述全部目的”的儿童色情[87]。 2006年开始实施的欧洲委员会的《网络犯罪公约》和欧盟框架要求各缔约国与成员国有关儿童色情的所有方面都定为刑事犯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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