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拉丁語:non bis in idem;ne bis in idem),又稱保全一罪不二罰(英語: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jeopardy)、禁止二重起訴、禁止一罪兩審,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論述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項罪名而再次面對承擔罪責的風險。該原則在許多國家(如美國
Oppenheimer)以來,爭點效已適用於美國聯邦刑法。於1970年,在阿什訴斯文森案(英语:Ashe v. Swenson)中,美國最高法院將爭點效用於雙重危險(英语:doublejeopardy)(雙重追訴)以限制對同時犯罪的起訴。 朱富美,"「言」反必「禁」?論禁反言與檢察官求刑(一)"[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