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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察權行使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监察人(英语:Supervisor),是采双轨制公司之职务,其单独代表着公司监察权,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监督及公司会计的审计。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设置一位监察人,至于公开发行公司,监察人则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而依据上市审查准则,上市公司的监察人,人数需至少三人。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所有监察人中,须至少有一位于中华民国国内有住所,现行的公司法已于2001年修订,取消监察人需具有股东身份的限制。公司法亦禁止了监察人兼任公司任何职务,包含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监察人与其余监察人以及董事间,必须至少一位不得具有配偶亦或是二亲等之内的亲属关系,而上市公司及上柜公司监察人成员还另须符合上市柜审查准则的独立性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是由董事长代表公司,而在以下例外情形,监察人有权代表公司:
监察人有权请求报酬,而监察人的报酬通常都明订在公司章程里,如果没有明订,则应该由股东会议订定,且不得事后追认。
监察人与公司,基于两者之间乃是受任人关系,亦享有民法规定之受任人权利,包括代偿债务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费用偿还请求权等等。
有些公司并非采取行董事及监察人双轨制,而是采行单轨制,而在单轨制的公司之中,依据证券交易法,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人数不得少于三位,由其中一位担任召集人,且应至少一位独立董事具备财务或是会计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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