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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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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公民权条款、特权或豁免权条款(英语: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
)、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
重建修正案
第十三修正案(於1865年提出並批准)廢除了奴隸制,第十四修正案(於1866年提出,並於1868年批准)包括特權與豁免權條款(英语: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
)、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條款。第十五修正案(於1869年提出,並於1870年總統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的主導之下批准)
平等保護條款
平等保护条款(英語:Equal Protection
Clause
),是美国法律术语,它保障了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对待。这个条款来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每名美国公民不被各州的州政府剥夺依法律享有的公民权利,以確保永久廢除奴隸制。此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被應用於各
美国宪法第一条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美国宪法修正案
廢除奴隸制和強迫勞役,除非是作為犯罪的懲罰。 1865年1月31日 1865年12月6日 全文 第十四 定義公民權利,包含特權或豁免權條款(英语: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
)、正當程序條款、平等保護條款,並處理美國內戰後的問題。 1866年6月13日 1868年7月9日 全文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