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 1911年國民保險法(英语:NationalInsuranceAct1911)》包括初級照護(沒包括專科或醫院護理)的國民社會健康保險,最初是針對大約三分之一的人口-就業的受僱領薪工人階級,但不包含他們的家屬。這種健康保險制度一直持續使用,直到1948年,國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從歷史上看,美國的醫療保險一直由各州根據麥卡倫-弗格森法案(英语:McCarran-Ferguson Act)作規範。可銷售醫療保險的詳細信息,由各州自己的法律和法規來作規範。全國保險專員協會(英语: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頒布的示範法案和規定,讓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