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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as Corpus Act 1640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拉丁語:
Habeas
Corpus
, 英語發音:/heɪbiːəs ˈkɔrpəs/,中世纪拉丁文,字面意思为:“有身体”、“现身”;法律意思为:我們法庭命令你向我们呈现(被拘押者)本人” )是普通法系中对抗非法拘禁的补救措施[需要解释],使人有机会向法庭控诉并请求法庭命令被拘押者之看
查理一世 (英格蘭)
of High Commission)在
1640
年的《人身保护法案(英语:
Habeas
Corpus
Act
1640
)》和1641年的《三年法案(英语:Triennial
Act
)》(Triennial
Act
)中被取缔。所有其他的税收形势都通过《吨税和磅税法》进行了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