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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面索引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相关的条目。
2020年1月初,由于肺炎病例原因不明,并正进行病原鉴定及病因溯源等初步调查,因而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称之为“不明原因肺炎”[1]。
在中国大陆,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此种病毒引发的病症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2]。2月7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的通知[3]以及次日下午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发布会上,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新冠肺炎(NCP)[3]。2月21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将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一致,中文名称保持不变[4]。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5]。
在其它地区,1月8日,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将其命名为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Severe Respiratory Disease associated with a Novel Infectious Agent) [6][7]。卫生署在新闻公报中则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8],后改称2019冠状病毒病[9]。澳门特区政府将其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10]。
1月15日,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将其称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Severe Pneumonia with Novel Pathogens)[11],并定义俗称为“武汉肺炎”[12],并无定义官方简称,学者或媒体也使用“新冠肺炎”一词代表该疾病。2月11日,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监测应变官、疾病管制署副署长庄人祥表示,“2019-nCoV”是疫情暴发之初,WHO给病毒的暂时称呼。现在病毒国际命名委员会将“病毒”正式命名为“SARS-CoV-2”才是病毒的现在正式的名字,该病毒导致的“疾病”的国际正式名称则为“COVID-19”[13]。
1月28日,日本内阁官房及厚生劳动省将其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为法律上正式名称[14][15]。
在世界卫生组织,1月13日组织建议将病毒暂称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16][17]。1月30日将病毒所引发的疾病暂时命名为2019-nCoV急性呼吸疾病(2019-nCoV acute respiratory disease)[18]。而在2月11日则正式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19][20](coronavirus disease 2019,简称COVID-19[21][22][23])。
(注:本章中,X代表确诊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删除线代表在本事件期间该公职人员被免职/撤职/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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