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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英语: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美国联邦公法第93–618号,即目前美国法典第19编 § 第2411节)是《1974年贸易法》(最后修订日期是2018年3月23日)[1]案文中的第301条,简称301条款。
美国政府为平衡进出口贸易的顺逆差,透过美国国会立法授权美国总统实施保护措施,以避免国内产业遭受国外竞争压力影响,其方法包括对进口产品设定高关税、限定或减少进口配额等经济政策。相关法案最早见于1962年的《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232条款),继而于1974年推出《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301条款)。随着美国进出口贸易赤字的加剧以及其国内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国会于1988年修法提出《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Foreign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在原先的301条款基础上,发展出聚焦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别301条款(Special 301)”,以及针对国家而不是针对特定产品、囊括所有“不公平”贸易障碍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受调查的贸易对手国可与美国政府进行谈判,或减少出口、或限定价格,若最后未能达成共识,美国政府往往会提高关税以作为报复性惩罚。[2][3][4]
301条款授权美国总统采取所有适当行动(包括报复措施或制裁行动),以使外国政府撤销任何不公正、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是违反国际贸易协定,而对美国商业发展造成负担与限制的当地法令、政策或惯例。贸易行为的调查可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自行发起,也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如果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启动301条款调查,则它必须着手与外国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以寻求解决方案进行补贴及消除贸易壁垒。而对于涉及贸易协定的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则必须按照贸易协定的规范与要求,提出正式的诉讼程序。[12]
本条款并不要求美国政府必须等待世界贸易组织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措施,当美国总统认为有必要维护国内知识产权时,其有权根据该条款颁布特别301报告进行单方面行动,[13]而不采用多边解决争端的方式。不过近年来,美国政府亦承诺将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之争端解决机制,以寻求相关的争端解决方案,该机制则有自己的规则和时间表。[14]
由于美国贸易政策的倾斜,使其它国家认为美国政府将其国内市场作为贸易保护的谈判筹码,同时也是开拓海外市场的利器。在1990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巴西、加拿大、古巴、圣卢西亚、多米尼加、牙买加、香港、印度、日本、韩国、泰国)认为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第301~310条款违反WTO协定,但提出的质疑最后在争端解决委员会决议中遭到驳回。[15]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委员会报告[16]中提到,[17]在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所批准商定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前,[18]进而对其他成员国采取任何行动,则其行动本身是违反WTO协定。[13]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因某国违反贸易协定而将其列入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可在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下启动争端解决程序,或者透过任何其他制定有争端解决条款的贸易协定,例如:自由贸易协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国政府也能单边进行征收贸易制裁的关税,例如:普及特惠税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因乌克兰(当时还不是WTO会员)未能立法保障音乐CD和出口货品的相关版权,而将其归纳为征收贸易制裁关税的对象,在301条款规范下对其金属材料、鞋类和其他进口货品实施禁止性关税。[20]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实施单边增收关税的贸易制裁,开启了2018年中美贸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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