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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齐光涉贪案,是指前香港发展局局长麦齐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长曾景文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而被廉政公署检控的事件。二人一度被判串谋诈骗罪成,最终上诉得直。
早年的公务员,由于没有自置单位津贴,只有租金津贴。于是有不少公务员以互租物业的形式把租金津贴变成居住津贴。只要该津贴物业并非该公务员及其亲属拥有,是没有问题的。[来源请求]
但如果该单位是自己及其亲属的,则不符合资格申领租金津贴。隐瞒该单位是自己及其亲属的而申领租金津贴,更属于犯罪行为。十多年前,当时的税务局署理局长单罗玉莲被控在1983年任职总评税主任时,向政府申请“自行租屋津贴”租住香港和富道和富中心的单位,该物业是由一间名Takestep Co. Ltd.(Takestep)的空壳公司持有,而其夫单鉴泉在Takestep有财务利益,被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在2000年12月而被判有罪。需要交回骗取的租金津贴。而其夫两年后被勒令退休。[1]
2012年7月1日,麦齐光履任香港发展局局长。同月5日,《苹果日报》独家揭发他在1980年代任职香港公务员时,曾经与职级相若的公务员在1986年至1988年27个月内期间,互相租住对方拥有的名下北角城市花园9座21楼E室及22楼E室住宅单位,藉以申请领取香港公务员房屋津贴[2]。翌日报导提及另一涉事公务员为现任路政署助理署长曾景文。7月7日又被《苹果日报》揭发两人又签署卖楼授权书,互相授权对方可以出售自己的单位并可以自行决定价钱、何时出售等,仿佛像是该单位的真正业主一样,令人质疑租客才是真正业主[3]。
麦齐光回应传媒查询时承认有互租单位以赚取政府租金津贴,并强调做法依足当年政府指引,没有违规和不属于个人操守问题;声称当年买楼排队时巧遇曾景文,因对方是公务员而值得信赖,所以将单位租与他,反之曾景文的单位则租与麦齐光,在此情况下双方均符合资格申领租金津贴。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表示,以租金津贴互租单位,而该租住单位的业主并非申领津贴者,此举并没有违法,
问题在于售楼时的“租客”授权书,是信托文件之一,授权“租客”出售单位;以及出售物业后的资金去向。
7月12日下午,受到事件影响,香港政府宣布,麦齐光提出辞任发展局局长一职,暂由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兼任,但由于国务院仍未依据行政长官的建议免去麦齐光的发展局局长职务,所以理论上麦齐光仍是发展局局长,但麦齐光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任期最短的局长,以及一个在任中被拘捕的主要官员。[4]一小时后,廉政公署发表声明指,已经拘捕一名首长级官员(即麦齐光)、一名助理署长及另外两名人士(即曾景文与麦、曾二人的妻子)。[5]
麦齐光请辞后,《苹果日报》再次揭发麦齐光与曾景文二人曾经合写论文[6],不相信排队买楼时巧遇说法,相信关系并不简单。
廉政公署于2012年10月17日落案麦齐光和曾景文合共6项罪名,包括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香港政府罪名,以及分别被控两项和3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罪名,涉嫌诈骗租屋津贴合共逾70万港元[7][8]。案件经7个多月审理,二人于2013年6月24日被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9],于同年8月8日于区域法院,被判监禁8个月,缓刑2年[10]。
2014年10月9日,2人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于同年11月14日被驳回[11]。2015年5月9日,2人向再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最终,终审法院于2016年1月6日裁定2人上诉得直,撤销串谋诈骗的定罪[12]。
终审法院的书面判词指,辩方提出在1990年(即系租金津贴完结之后)麦与曾先至有一个互换单位的协议,解释了最终出售对方名下物业及获取财务利益的原因,并且提交了当时二人清晰指示律师楼准备相关信托文件的传真件,而控方证据无法排除这一可能性[13][14]。
麦齐光在上任不足12日后辞职甚至被拘捕,对饱受各方攻击的梁振英政府来说造成很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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