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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錢而受僱參戰的軍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雇佣兵也称佣兵,是一种为了利益而参加战争的战士,参战的目的只是为了金钱奖励,无任何政治与种族宗教等立场,只要出价够高可以受雇于任何人。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3年11月29日) |
雇佣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古希腊人曾经雇用马其顿人保卫自己的首都;而罗马人为保卫自己的帝国也曾使用过日尔曼部落打击来自东方的敌人;中世纪期间,军队以贵族领主和骑士与领民组成的民兵团构成,职业军人组成的自由佣兵团成为重要的辅助战力,但和平期间佣兵失业便成为强盗团体,造成许多社会问题;美国南北战争中,具有丰富狩猎经验的德国黑森佣兵也曾被双方军队所雇。
20世纪80年代以前,雇佣兵都是以个人或小团体为单位,受雇于某国或某个利益集团,后来雇佣兵开始以集团公司模式即私营军事企业或保安公司出现,按照现代商业模式建立公司管理体制,并作为一种新型的私人军事服务公司对外承揽业务。
法国外籍兵团与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兵完全不同,他们是由法国政府所创立的正规军队也不可能与法国为敌,故严格来说不算真正的雇佣兵,而是不具有法国国籍的法军。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兵定义,虽然美国等一些国家并不认同这一定义。条约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外国雇佣兵
-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根据日内瓦公约,一个战斗员必须满足一至六条中的所有条件,才能被定义为雇佣军。
一般而言,雇佣军如果被俘将不获得国际法或日内瓦公约下的战俘地位(但依然可获得作为Hors de combat的基本人道保护),意味着一旦加入雇佣军,被俘后被杀的概率较其他正规军大;但一些受国家保护支持的雇佣军,例如美国黑水公司,随便杀害这些雇佣兵俘虏可能直接得罪这些国家。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法越战争)之所以导致后来美国介入(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美越战争)某程度是因北越军队杀害当时殖民在越南的法国外藉军团战俘而造成。一些佣兵如瑞士近卫队受罗马教廷支持和保护,攻击瑞士近卫军等同攻击教廷[原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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