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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家庭密帐案(又称为陈水扁家庭洗钱案、扁家海外洗钱案)为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与其家族,在其担任总统任内在海外的财产,所衍生出之涉及龙潭土地弊案及二次金改弊案,疑为非法所得的洗钱弊案。
2006年11月3日,中华民国高等法院检察署宣布机要费案侦结。检方认定陈水扁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但需等陈水扁遭罢免或卸职后再侦办。国务机要费法院审判结果 [1],2009年9月11日,扁家六案一审宣判,台北地院蔡守训法官判陈水扁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2010年6月11日二审,邓振球法官改判有期徒刑20年。2011年8月26日更一审,沈宜生法官改判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无罪。2008年8月15日特侦组以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涉嫌洗钱等案进行约谈搜索,并在2008年11月12日羁押陈水扁,并称羁押期间陆续发现证据以多案起诉陈水扁,更一审认为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案无罪。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撤销国务机要费案更一审的无罪判决,发回更审。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该案,并列陈水扁为被告[2]。8月13日,《壹周刊》刊载陈水扁借由媳妇黄睿靓将钜款汇到美国,但陈水扁随即透过律师出面否认,并声称陈家财产早已经信托,不可能汇出国外。8月14日,立法委员洪秀柱举行记者会[3],揭露黄睿靓在瑞士以其个人与公司名义所成立的4个账户因有洗钱嫌疑而遭瑞士联邦检察署冻结并主动致函台湾请求司法协助。同日下午陈水扁召开记者会坦承其历来的选举剩余款并未诚实申报,而且其妻吴淑珍暗中将他自1996年起共4次的选举结余款汇往海外账户,他于同年初才首次得知此事。此话一出立刻在台湾社会引爆喧然大波并招致台湾社会舆论挞伐[4]。 海外洗钱案曝光之后,媒体争相报导扁家涉嫌介入龙潭土地弊案与二次金改弊案,并获得大量非法政治献金, 8月15日陈水扁以书面声明表示自即日起与妻子吴淑珍主动退出民进党,以示对党与支持者的愧疚[5]。
8月16日,特侦组搜索陈水扁台北住所、办公室等地,并访谈吴淑珍。当天检方即将陈水扁、吴淑珍、吴淑珍胞兄吴景茂、陈致中、黄睿靓列为被告[1],并将陈水扁、吴淑珍、吴景茂、陈致中、黄睿靓限制出境。9月2日,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召开记者会承认当年1月29日接获艾格蒙联盟通报陈水扁媳妇黄睿靓在瑞士日内瓦美林银行开立账户涉嫌洗钱等情资,他随即将该情资原文及附件面交陈水扁。叶盛茂同时也承认2006年底获悉吴淑珍在泽西群岛开设信托账户情资,于例会时亲自向陈水扁报告[6]。
9月11日,陈水扁于台南家乡受访称此疑云乃为国民党与马英九追杀手段,宣布将参选2012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惟9月12日即否认该宣布,并称该参选谈话为媒体误解[7][8]。9月13日,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就日前所提的60个问题,数度连系陈水扁办公室要约询扁,未获具体答复[9]。
10月21日,特侦组在调查南港展览馆弊案,将吴淑珍、余政宪、郭铨庆三人列为行、收贿罪的被告。10月28日,检方侦办为陈水扁家族海外洗钱案,查出竹科龙潭科学园区土地买卖涉及利益输送[1]。直至2008年12月,相关涉案人(包括陈致中、黄睿靓、吴景茂等人),推说海外账户钜款是吴淑珍所有,自称为人头,皆以“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为由,拒签查账授权书[10]。
2008年11月11日,特侦组第五度传唤陈水扁到案,历经近六小时讯问后,检察官以陈水扁涉犯重罪,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1]。11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历经将近11个小时审理,裁定陈水扁羁押禁见,并于上午7时许移送台北看守所,陈水扁声称这是国共联手对他的“政治迫害”。台北看守所同意其提出“单独囚禁”之要求[11],是洗钱案第十个被押入忠三舍46号房,所内编号是2630。陈水扁入狱后不吃东西表达抗议[12],并于11月13日透过委任律师郑文龙发表包括“哀司法已死”、“悼民主退步”等十项声明以作为禁食抗议的理由[13]。11月16日,陈水扁持续禁食五天,被看守所戒护至医院强制送医[1]。
12月12日,特侦组以国务机要费案、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和洗钱案等四项案件,分别依贪污及洗钱等罪名,起诉前总统陈水扁、 夫人吴淑珍、儿子陈致中、儿媳黄睿靓、大舅吴景茂、舅妻陈俊英、吴淑珍好友蔡美利、吴淑珍特助蔡铭哲、蔡美利弟弟蔡铭杰、前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前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会计陈镇慧、前竹科管理局长李界木及力麒建设负责人郭铨庆等共14人。
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代表检方,请求法院从重量刑[14][15]:
检方并在起诉书中指出,陈水扁夫妇在此三项案件中,犯罪不法所得为新台币4亿9415万2395元及美金873万550元[14]。
13日凌晨1时15分,台北地方法院审判长周占春法官认为羁押是最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必要的动作,判定扁无逃亡串证之虞,认为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因此裁定当庭释放,无交保金,但限制陈水扁住居,法官也期盼扁不要“挟持”群众魅力,干涉司法。[16]陈水扁未正面回应,但强调会如期到庭,如果不到,可以强制拘提。12月15日特侦组第一次提出抗告,12月25日台北地院将本案并于吴淑珍的国务费案,由审理该案的蔡守训审判长接手。12月25日特侦组因不满周占春法官之见解,提出第二次抗告,12月30日凌晨2点30分,蔡守训法官裁定收押不禁见,这是陈水扁第二度被收押至台北看守所,编号2185。至2009年9月11日判决前,羁押超过九个月。移审高院后,高院于2009年9月24日、12月17日、2010年2月8日、4月16日、6月18日、7月19日 [17]、10月7日七度裁定陈水扁延押。
姓名 | 身份 | 收押日 | 释放日 | 释放方式 | 备注 |
---|---|---|---|---|---|
陈镇慧 | 前总统府出纳 | 2008年9月25日 | 2008年11月20日 | 当庭释放(无限制住居) | |
林德训 | 陈水扁办公室主任 | 2008年10月3日 | 2008年11月24日 | 交保候传(20万) | |
蔡铭哲 | 吴淑珍同学胞弟 | 2008年10月3日 | 2008年11月21日 | 交保候传(300万) | 自称吴淑珍特别助理 |
叶盛茂 | 前调查局长 | 2008年10月6日 | 2008年12月24日 | 交保候传(500万) | |
吴景茂 | 吴淑珍的哥哥 | 2008年10月7日 | 2008年11月28日 | 交保候传(200万) | |
余政宪 | 前内政部长 | 2008年10月16日 | 2008年11月27日 | 交保候传(100万) | |
邱义仁 | 前行政院副院长 前总统府秘书长 前国安会秘书长 |
2008年10月31日 | 2008年12月19日 | 交保候传(50万) | |
马永成 | 前总统府副秘书长 | 2008年11月4日 | 2008年12月9日 | 交保候传(50万) | |
陈水扁 | 前总统 | 2008年11月12日 | 2008年12月13日 | 当庭释放(限制住居) | |
2008年12月30日 | 2015年1月5日 | 保外就医 |
2009年1月19日,陈水扁家庭密帐案召开准备程序庭。2月10日,吴淑珍出庭承认“机要费”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发票进行报帐核销,对伪造文书部分认罪,但不承认贪污。5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延长陈水扁的羁押两个月。6月3日,特侦组侦办陈水扁涉贪渎等案,发现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供词不一,涉嫌伪证。6月4日,吴淑珍部分承认其收贿、图利以及违反“政治献金法”三项罪嫌。6月22日,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均坦承曾作伪证。陈水扁涉嫌在任内11次出访期间,侵占机密款项30余万美元,被列为贪污被告[1]。
6月30日,检方侦办陈幸妤伪证案,认定吴淑珍为教唆伪证。7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陈水扁两个月。7月17日,台北地检署依伪证罪起诉吴淑珍、陈致中、陈幸妤、赵建铭,并依教唆伪证罪起诉吴淑珍。由于吴淑珍等4人在侦查中自白,检方请求法院减轻其刑。7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陈水扁家族弊案,展开密集开庭与言词辩论程序[1]。
台湾特侦组在调查陈水扁家洗钱手法时,形容“虽难称空前绝后,恐亦冠绝海内外”,并贩毒组织洗钱都比不上陈水扁的家人复杂[18]。
陈水扁一家四口皆涉及该案,陈水扁声称资金是“选举结余款”[19],而非自己贪污所得。而吴淑珍声称资金来源是“从阿扁担任立委时,便在海外投资,包括政治献金、阿扁当律师时赚的……”。陈水扁子陈致中则声称资金为“结婚礼金”,儿媳黄睿靓声称资金为“父亲黄百禄的投资”,其父黄百禄则声称“性命保证没帮阿扁洗钱”[20]。此外,吴景茂、陈幸妤、赵建铭、黄芳彦等人也涉及此案中。
本案其他相关人中,郑深池表示“自从扁家洗钱案爆发后,我就知道总有一天检调会找上我,这一天已经等了很久了。”[21]而辜成允也表示曾向陈水扁“汇款四亿佣金”[22][23]。吕和霖、郭清江、林文渊等也牵扯于该案中。
特侦组写给瑞士检察官的公文书指称不法所得达新台币31亿元(约1亿美元),目前已经曝光的密帐内容包括:
关于大笔金额的密帐来源,有许多种说法,包括陈水扁的“选举结余款”、“国务机要费”转存、吴淑珍炒股所得、企业捐款、陈致中与黄睿靓婚礼礼金、机密外交援外经费、捐给民进党的政治献金等等。
一审判决如下:[40]
涉案人物 | 一审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诉罪名 | 检方求刑 |
---|---|---|---|---|
陈水扁 | ·判处无期徒刑 ·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 ·褫夺公权终身 |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
·最严厉制裁[41] |
吴淑珍 | ·判处无期徒刑 ·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 ·褫夺公权终身 |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赂泄密 ·洗钱 |
·从重量刑 |
陈致中 |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黄睿靓 | ·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2亿元+缓刑5年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褫夺公权10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 ·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褫夺公权8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 ·免刑[42]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免刑 |
吴淑珍兄 吴景茂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吴淑珍嫂 陈俊英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吴淑珍同学 蔡美利 |
·公诉不受理[41]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杰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0万元 |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为有期徒刑3个月 ·褫夺公权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竹科管理局前局长 李界木 |
·判处有期徒刑6年 ·褫夺公权3年 |
·龙潭购地案 | ·收赂 | ·减刑或免刑 |
二审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 二审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诉罪名 | 检方求刑 |
---|---|---|---|---|
陈水扁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7000万元 ·褫夺公权10年 |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
·最严厉制裁[41] |
吴淑珍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 ·褫夺公权10年 |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泄密 ·洗钱 |
·从重量刑 |
陈致中 | ·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3,000万元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黄睿靓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0万元+缓刑4年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
·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褫夺公权5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 ·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褫夺公权5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缓刑2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
·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褫夺公权1年 ·缓刑3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
·免刑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竹科管理局前局长 李界木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
·龙潭购地案 | ·收赂 | ·减刑或免刑 |
更一审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 更一审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诉罪名 | 检方求刑 |
---|---|---|---|---|
陈水扁 | ·判处有期徒刑2年8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 |
·“国务机要费”案 ·洗钱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
·最严厉制裁[41] |
吴淑珍 | ·判处有期徒刑11年6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2200万元 ·褫夺公权5年 |
·“国务机要费”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泄密 ·洗钱 |
·从重量刑 |
陈致中 | ·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450万元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黄睿靓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4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0万元+缓刑4年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
·判处有期徒刑8月 ·缓刑3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 ·判处有期徒刑6月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 ·判处有期徒刑7月 ·缓刑2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
·判处有期徒刑10月 ·褫夺公权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
·判处有期徒刑7月 ·褫夺公权1年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更二审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 更二审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诉罪名 | 检方求刑 |
---|---|---|---|---|
陈水扁 | ·判决免诉 | ·“国务机要费”案 ·洗钱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
·最严厉制裁[41] |
吴淑珍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国务机要费”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泄密 ·洗钱 |
·从重量刑 |
陈致中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150万元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黄睿靓 | ·判处有期徒刑10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府前秘书长马永成 | ·判决免诉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 ·判决免诉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 ·判决免诉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
·判处有期徒刑8月,褫夺公权1年,减为有期徒刑4月,褫夺公权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
·判决免诉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另外,许多媒体和政界人士对此案表达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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