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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30年至1931年,任共青团江苏省委发行员、组织部秘书,上海沪西丰田纱厂团支部书记。1932年至1933年,任共青团上海法南区委宣传部部长,共青团上海浦东、江湾、闸北区委书记,共青团江苏省委巡视员。1933年被捕入狱,改名陈伯村。1937年9月经党组织营救出狱到央党校学习。1938年至1945年,任陕北公学党总支组织委员兼政治部组织科科长,关中陕北公学分校党总支组织委员、政治部组织科副科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秘书,中央组织部干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中共中央西北局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1]。
1945年9月至1946年7月,任中共中央北满分局组织部干部科科长、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干部科科长。1946年7月至1947年2月,任东北局土改工作团团长兼东安地委副书记。1947年3月10日,省委作出《关于成立一分区地委、名单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共合江省一分区地委(亦称勃利地委),地委机关驻勃利,管辖勃利、依兰、桦南、依东、刁翎、双河、林口7个县委。一地委成立后,隶属于省委领导,陈伯村任中共勃利地委(合江省一分区)副书记兼军分区政治委员[2]。同年8年,根据东北局“合江省取消3个地委一级组织”的指示精神,省委决定撤销了一分区地委[3]。地委原属各县委由省委直接领导,1947年8月至1948年7月,他改任任中共合江省委常委、省委民运部部长。1948年7月任中共合江省委组织部部长。1948年10月至1949年5月,任中共合江省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妇女部部长[4]。
1949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副部长、东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51年2月-1952年6月,担任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部长。1952年6月至1954年6月,任中共旅大市委第二书记、市委工业部部长兼市政府财经党组书记(1954年3月至6月),中苏造船公司理事会主席。1955年起,担任哈尔滨水泥厂副厂长。1958年起,任哈尔滨滨热电厂厂长。1979年起,任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是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常委。1992年6月7日逝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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