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承办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概述
如果死者死后于香港留下遗产需要管理,按照香港法例,要先向高等法院取得授予书(俗称承办纸,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至四名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A章),高等法院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在处理无争议的申请时行使,并在司法机构内设立遗产承办处,以协助他处理申请和提出查询,以确使授予书发给法律规定的人士;并协助他执行其他法定职能,包括遗产管理官的工作。
工作及功能
遗产承办处的工作及功能大致上围绕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其服务范围及职能概括如下:[1]
- 处理授予书的申请和解答一般程序的查询
- 授予书发出后,承办人到遗产承办处领取
- 处理承办人修改授予书(如有需要)的申请
- 处理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的申请(遗产总额少于港币15万元)
- 协助遗产管理官处理无主财物(bona vacantia)
- 处理遗嘱认证诉讼及遗产管理诉讼文件的存档
- 处理有关知会备忘及其相关文件的存档
遗产管理官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是当然官守遗产管理官。而现任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遗产管理官)为邝卓宏先生。
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如果遗产是由手头现金、死者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且合共数额不超过150,000元,遗产管理官会在合适的情况下(例如死者并无欠债、无人就死者遗产提出争议等),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协助遗产受益人从遗产中获得金钱,而无需申领授予书。
参考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