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西班牙宪法
西班牙的現行的根本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78年西班牙宪法(西班牙语: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Spanish and 加利西亚语:Constitución Española; 巴斯克语:Espainiako Konstituzioa; 加泰罗尼亚语:Constitució Espanyola; 奥克语:Constitucion espanhòla) 是西班牙的现行的根本法,由时任议长兰德里诺·拉维莱·阿西纳等法律界专家起草,于1977年11月表决通过,并在1978年西班牙宪法公投后实施,结束了将近40年的佛朗哥军政独裁时期,是西班牙向民主体制转变的重要里程碑。该部宪法规定西班牙的国家主权属于全体西班牙人民,政体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西班牙君主是虚位元首,君主代表国家但不享有实权,行政权由首相掌理。立法权归于国会,由参、众两议院组成,其中后者负责指名首相人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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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9日生效,当天在官方公报上公布。12月6日的宪法日以来一直是西班牙的国定假日。
概要
西班牙宪法分为10个部分,和数个章节。包含概说、政府、司法、国家、政府、经济等层面。
最后,第十部分提到宪法修正案,其中自1978年以来仅有两项修正案(1995年和2011年)。
成立过程中,作者(以及皇家任命的参议员)卡米洛·何塞·塞拉后来对宪法草案的措辞进行了修改。
主要宪法条文
“宪法”承认存在民族和地区(初步标题)。
传统上,编写宪法的序言被认为是一种荣誉,也是一项需要极大文学能力的任务。为此目的选择的人是Enrique Tierno Galván。
- 第2条:本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国牢不可破的团结和全体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国,承认并保障组成西班牙王国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权与团结性。
因此,西班牙现在完全由17个自治区和两个拥有不同程度自治权的自治城市组成,尽管宪法没有正式声明西班牙是一个联邦(也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实际的权力根据所考虑的问题,显示出广泛不同的权力下放等级,从纳瓦拉和巴斯克地区的自主税务管理权限的准邦联地位到机场管理的全面集中化。
- 第一款:为行使宪法第二条承认的自治权,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特征的毗领省份、岛屿地区以及在历史上曾是一个地区单位的省份,可根据本章及各自章程的规定实行自治,组成自治区。
- 第二款:自治进程的主动权属于有关的各省议会或岛屿间机构,或属于2/3的市镇,其人口至少应占各省或岛屿选民统计之多数。上述要求应在自某一有关地方行政机构作出第一个决议后的六个月内达到。
- 第三款:自治倡议如示能实现,需过五年后方得撤回。
- 第一款:如一个自治区未履行宪法或其他法律为其规定之义务,或严重危害西班牙之总利益,政府可要求自治区主席改正;在自治区主席未予理会的情况下,经参议院绝对多数批准,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迫使自治区强制履行上述义务,或保护上述总利益。
- 第二款:为实施前款规定之措施,政府可向各自治区所有领导人发出指令。
2017年10月27日,参议院通过议案动用第155条冻结加泰罗尼亚自治权,并强行解散自治政府以及取消加泰罗尼亚独派政治人物职务。当时214票赞成,47票反对,1票弃权。[2]
另见
- 宪法
- 宪政经济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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