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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英语: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关于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可以参考韩国与日本关于独岛及竹岛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苏岩离于岛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关于钓鱼岛的争议、中华民国与日本关于冲之鸟礁海域争议、以及南海东南亚国家联盟多个国家与中国及东盟内部对多个小岛归属的争议,多国均无视该海洋公约,或对内部之定义充满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并非正式的公约整体,指美国政府认为应遵守公约),但并未批准。
截至2016年6月,欧盟和另外167个国家是缔约方。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3浬之外算是公海。惟20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浬或200浬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浬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浬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浬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浬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浬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宣称成立国家西兰公国。曾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浬外,已属公海。但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浬,而“西兰公国”也声称有12浬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达成四项公约及一项议定书: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议定书》
然而,这次会议未能解决所有谈论的问题。例如,会议未能就领海宽度达成一致意见。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达成共识,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公约在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作为第六十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讨论“争端的解决”。公约的287条规定了4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公约的第288条定义了相关的司法管辖权,原文如下:
1.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 2.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 3.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第十一部分第五节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对按照该节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应具有管辖权。 4. 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南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南海九段线内的权利,文莱与印尼、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水,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锚点失效]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
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
美国布什政府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
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 Moore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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