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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女性选举权的美国宪法修正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英语:Nine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十九修正案”(Amendment XIX),禁止任何美国公民因性别因素被剥夺选举权。修正案于1920年8月18日达到足够数量的州认可后生效。起因是宪法原文把选举资格的认定交给了各州,但直到1910年代多数州仍剥夺女性的选举权。第十九修正案是美国女性选举权运动的顶点,其支持者在此之前多次在地方和国家层级争取这项权力。修正案实质上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曼勒诉哈波瑟特案,在后者的案件中无异议地裁决了第十四修正案并不赋予女性选举权。
苏珊·安东尼和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于1878年起草和提出这修正案。直至四十一年后,美国国会于1919年把修正案送交各州认可,一年后在田纳西州同意后,足够数量的州认可了这修正案,修正案正式加入美国宪法。1922年在审理莱瑟诉加内特案时,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第十九修正案的效力。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sex.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第十九修正案是特别为扩大女性参政权而提出的。修正案于1919年6月4日提出,1920年8月18日批准。
第十九修正案是20世纪初美国妇女参政权运动的高潮。自1917年起,一个名为“沉默的哨兵”的组织连续18个月在白宫门前举行抗议活动,以唤醒人们对女性参政权的关注。
1918年1月9日,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宣布他支持修正案。次日,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但是参议院却拒绝在10月之前就修正案作任何辩论。参议院在10月进行的表决也以3票之差不能过关。[1]
作为对修正案冲关失败的回应,全国妇女党动员民众在1918年秋的国会选举中拒绝投票给反对女性参政权的参议员。选举过后,国会变成大部分的议员都赞成女性参政权。1919年5月21日,众议院以304票比89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修正案;6月4日,参议院也以56票比25票大比数通过。[2]
1920年8月18日,随着田纳西州议会批准修正案,批准的州份数达到四分之三(36个州)的宪法门槛,完成修宪程序。国务卿班布里奇·科尔比于8月26日正式宣告此修正案生效。
修正案随后遭遇法律挑战,即莱瑟诉加内特案(258 U.S. 130 (1922))。反对者认为此修正案的性质或通过程序违宪,主要列出三条理由:
随后,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认定第十九修正案有效。妇女的选举权问题在美国至此尘埃落定。
国会于1919年6月4日提出第十九修正案,下列州份批准了修正案[4]:
1920年8月18日已经实际完成批准过程,随后下列州份批准了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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