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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自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7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1988年3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补充任命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免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补充任命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补充任命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补充任命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90年3月1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郁文的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决定撤销胡绩伟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赵复三的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任免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91年3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补充任命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89年10月31日补充任命:
1990年3月14日决定免去: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88年7月1日补充任命:
1988年9月5日免去: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88年11月8日补充任命:
1988年9月5日补充任命: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89年7月6日补充任命:
1991年3月20日补充任命: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88年4月13日补充任命:
1990年3月14日撤销:
1991年3月2日免去: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91年3月2日补充任命:
1990年6月28日撤销:
1988年3月28日通过:
1988年4月13日补充任命:
1989年10月31日补充任命:
1991年3月2日补充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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