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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指英国上议院中依英格兰教会职务获得席位的议员。
按照惯例,至少要有一位主教在议程日开始时领念祈祷文(相同职责在下议院由专职司铎负责)。主教们经常在辩论中发言,2004年时任坎特伯里大主教的罗云·威廉斯在辩论中展开量刑立法讨论。议案(measure;英国国教会的法案)必须由全院讨论,灵职议员扮演着确保他们执行的角色。
灵职议员中目前仅有英格兰教会代表。
灵职议员曾为上议院中之多数,包含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教区主教、修道院长与被允许戴主教冠的小修道院长(prior)。在英格兰宗教改革最高潮的1539年之后,因为解散修道院运动(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使修道院长与小修道院长无由产生的缘故,仅大主教及主教继续参与国会。1642年长期国会(Long Parliament)通过《1640年神职法令》(Clergy Act 1640)后,灵职议员全体遭排除于国会之外,但于《1661年神职法令》(Clergy Act 1661)制订后,又回复国会席位。
《1847年曼彻斯特主教职位法令》(Bishopric of Manchester Act 1847)及之后各项法令进一步限制灵职议员名额。现在,灵职议员不得超出26名,包含英国国教会内最重要的五名教长(具无论资历而获得席位的权利):坎特伯里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Bishop of London)、达勒姆主教与温彻斯特主教加上其他21名英国国教会中最资深的教区主教(不包含在联合王国国土外的索多暨马恩教区与欧洲教区)。
所有前任的坎特伯里大主教,回归主教身份后不再担任教区主教,将无一例外的被授予终身贵族与俗职议员(Lords Temporal)席位。
随着2014年时修订法律使女性可担任主教,国会通过《2015年灵职议员(妇女)法令》(Lords Spiritual (Women) Act 2015),在法令通过后的未来10年内,有资格的妇女可填补主教职位的空缺。此法案不适用于高级主教。
苏格兰教会传统上在苏格兰议会中拥有席位,但在转变为长老会后于1689年被排除于议会之外。传统意义上苏格兰教会已无主教,且从未指派人员担任上议院议员。
1801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之后,爱尔兰教会于上议院中获得代表权。
爱尔兰圣公会主教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与三名主教)轮值保障席位,于国会每次会期后轮替(会期一般约为一年)。爱尔兰教会于《1869年爱尔兰教会法令》(Irish Church Act 1869)通过后,在1971年放弃国教地位,并中止于上议院中的灵职代表权。
英格兰教会在威尔斯教区的主教原本在上议院拥有席位(1847年后,只有资历够久的主教可获得),但威尔士教会于《1914年威尔士教会法令》(Welsh Church Act 1914)通过后,在1920年中止附属于英国国教会并同时放弃国教地位,于是威尔士教会的主教再无资格如英格兰教会主教般被指定为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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