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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爵士”是对骑士的正确称呼,地位在贵族之下,爵位非世袭。一般而言,要取得“爵士”头衔,必须为英国公民,而且要获授一项爵级骑士勋章(例如“胡应湘爵士,KCMG”);下级勋位爵士也可使用“爵士”头衔,但它并非骑士勋章的一种。
在英文文法,“Sir”须列在受勋人士姓名之前(如:“Sir Run Run Shaw”和“Sir Isaac Newton”),或名之前(“Sir Run Run”和“Sir Isaac”),但却绝不可列於姓氏之前(即“Sir Shaw”和“Sir Newton”)。可是在中文文法上,情况则恰恰相反,一如“李先生”或“李大文先生”般的称谓,“爵士”头衔亦须列在受勋人士姓名以后(如:“邵逸夫爵士”和“艾萨克·牛顿爵士”),姓氏以后(“邵爵士”和“牛顿爵士”),但偶尔也可以列于名以后(即“逸夫爵士”和“艾萨克爵士”)。
另外,爵士的妻子可得“夫人”(Lady)头衔,或明确称为“爵士夫人”。依中文文法,“夫人”须列于丈夫的姓氏之后(例如:“尤德夫人”或“尤德爵士夫人”),而英文则把尊称冠于夫婿姓氏之前(例如:“Lady Youde”)。
女性受勋为“爵士”,其相对的敬称则是“女爵士”(Dame),但女爵士的夫婿却不可凭妻子获取任何敬称。
根据英国的爵位,若果受勋人士并非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公民,该名受勋人士只可归纳为“名誉爵位”,不可使用上述的头衔。例如,前纽约市市长鲁迪·朱利安尼在2002年获授予KBE勋衔,但由于他本身是美国公民,所以爵位属名誉性质,不可称为“鲁迪·朱利安尼爵士,KBE”,而只能称作“鲁迪·朱利安尼,KBE”。至于拥有双重国籍身份的人士,如果同时是某一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而该成员国又奉英国君主为元首,通常可使用上述的头衔,但实际情况却因地和因人而异,例如在2000年获颁KBE勋衔的商人李嘉诚,全名应作“李嘉诚爵士,GBM,KBE,JP”,但他以“为人低调,从不标榜名衔”为理由,没有使用“爵士”头衔。
对于一些受勋时是英国公民,又或者受勋时是奉英国君主为元首的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假如他们受勋为“爵士”后放弃那些国籍,他们将仍有权力使用“爵士”头衔。以香港人锺士元爵士和李国宝爵士为例,他们皆因为在香港主权移交后要加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而先后放弃了英国国籍,但是他们仍能使用“爵士”头衔。曾荫权亦曾于1997年6月30日获KBE勋衔,后来虽然加入特区政府,甚至出任特首,但他仍可以称作“曾荫权爵士,GBM,KBE,JP”,其“爵士”头衔仍然生效。不过他在香港主权移交后,以“爵士”头衔不适合政务司司长的身份,故没有再称呼自己为“爵士”。
从男爵(Baronet)是英国授勋及嘉奖制度中有别于“爵士”的另一种世袭非贵族爵位,排名比大部分爵士为高(但排名低于嘉德勋爵士、蓟花勋爵士和圣帕特里克勋爵士)。
在英文,“Sir”一字同时是对男性“从男爵”的正式敬称,用法跟“爵士”的用法差不多,但多会在名字之后冠上“Bt.”以作标示(如:“Sir Denis Thatcher, 1st Bt.”或“Sir Denis Thatcher, Bt.”)。
正如英文日常文书和口语没有特别区分,中文文法也一直有尊称“从男爵”为“爵士”(如:“丹尼士·撒切尔爵士”)。然而,正统上应对他们尊称“从男爵”(如:“丹尼士·撒切尔从男爵”)。
“Sir”一字早见于1297年,源自中古英语“sire”、法语“sieur”(解作“贵族”)和拉丁语形容词“senior”(解作“较年长的”),1350年代成为了一种敬称,并最早于1425年用于信件开首的称谓,在17世纪以前,亦曾经是教士的头衔。
在现今的生活中,“Sir”一字除了指英国的“爵士”或“从男爵”以外,亦普遍用于对男性敬称。在广东话口语中,“Sir”通常用作对男性老师和警察等的称呼(如:“陈Sir”、“阿Sir”等),也是对长辈的敬称(“Yes! Sir!”),意指先生,有时一如英文,带有服从指令的性质。
至于对女性的同等称呼是女士(M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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