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 (香港)消費者 委員會 (簡稱消委會,英語:Consumer Council)是香港的法定機構,成立於1974年4月,委員會 根據《消費者 委員會 條例》(第216章),職責保障及促進消費者 在貨品和服務交易上的權益,並且包括購買、抵押及承租不動產人士的權益。 消委會委員 由香港行政長官委任,經費主要來自香港納稅人,部分收入來自出版《選擇》刊物等。
消費者委員會 (澳門)消費者 對店舖的投訴,向市民提供產品及服務資訊,並透過各類宣傳教育消費者 ,使消費者 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及懂得保障自己的權益。 1988年6月13日,設立“消費者 委員會 ”,葡萄牙語:Conselho de Consumidores,隸屬於“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 1995年6月12日,消費者 委員會 進行架構重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012年1月1日,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改制,由「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處」承接其業務,辦公室從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基河大樓)遷回行政院中央大樓,原委員 會議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7條改為任務編組「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會 」。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會徽由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會 繼續使用。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會 之幕僚作業由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處辦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 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第40條第2項明定:「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 ,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 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 。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每一任主任委員
消費者廳消費者 廳(日语:消費者 庁/しょうひしゃちょう Shōhisha chō */?)是日本行政機關之一,為內閣府的外局。 依據《消費者 基本法(日语:消費者 基本法)》第2條「尊重消費者 權利及協助自主的基本理念」為原則,「為了實現一個消費者 可以安全,安全地享受豐富消費生活的社會,(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