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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心理学(英语:Forensic Psychology)又称法律心理学、法证心理学、法医心理学、司法心理学[1],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内容涉及到法律。法庭心理学的主要部分是参与刑事司法体系的工作。这是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和原则,并把它们应用到法律制度,而主要是在法庭上。 1893年授业于哥伦比亚大学的詹姆斯·麦基恩·卡特尔教授,是第一个研究和学习证词心理的人[2]。
始于十八世纪,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最先在法律上引入“疯狂”的概念[3]。现今社会,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法庭心理学已经存在了超过五十年,这些年来已经过了很多变化[4]。 其变化主要是,发展出不同方式来评估心理因素。这些评估是用于法庭工作上,以了解哪些行为是犯罪或者是异常行为。应用的心理测试包括:韦克斯勒成人智力量表,墨迹测验,及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5]。
2001年美国心理学协会委员会的代表,认可法庭心理学作为一门专业[6]。一个广泛的定义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人类行为,与相关的法律程序;第二部分是心理学的实践,在法律体系中进行磋商,包括刑事和民事法律[6]。
法庭心理学家有许多专业岗位和就业机会,他们可以在几个不同的设置下执业。
一般情况下,法庭心理学家为法院工作。法院对他们的提问一般不会是心理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回应的语言必须为法院理解。例如,法庭心理学家经常被法院委任,去评估被告接受审判的能力。
法院也经常任命一名法庭心理学家,去评估被告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这是对被告在犯罪时是精神错乱或神智清醒的评估,因为其中会涉及到刑事责任[8]。这些主要都不是心理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因此,法庭心理学家必须能够将当事人心理所传达的情况,转化为法律见解的内容[9]。法庭心理学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词。他们也可能需对判定提供专业见解,被告人是否在法律上有资格受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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