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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是联邦制国家,全国分为三个社群、三个大区及四个语言区。
1962年,比利时通过法律首创语言区。1970年语言区的划分被纳入宪法。[1]
比利时于1830年独立时,是两院制国家并且当时国家的唯一行政语言是法语。荷兰语及德语要在之后才逐渐被承认为官方语言。比利时的四个语言区(法语、荷兰语、德语及布鲁塞尔双语区)于1962年设立。比利时复杂的联邦制度分别代表弗拉芒人及瓦隆人对联邦政府的不同诉求:
对于弗拉芒人而言,他们希望联邦政府能够赋予其文化自治的权力,于是随着20世纪下本叶的各项改革,比利时亦设立三个社群:弗拉芒社群、法语社群及德语社群,且各社群获得了文化、语言、教育及个人事务(例如健康及社会协助)等方面的控制权。
而对于瓦隆人而言,他们更希望联邦政府能够赋予其政治及经济方面的自治权,因此比利时建立了三个大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及布鲁塞尔首都大区)以赋予各大区政府对应的权利。
1970年至2014年期间,比利时经历六次国家改革, 最终将比利时从独立初期的两院制中央集权制国家转变为拥有复杂地方政治体系的联邦制国家。
比利时的地方政府共分为三类:
所有的地方政府皆有自己的地理边界,但是语言区并无专属的政府机构,其事务由社群政府负责。
各地方政府的官方语言由其位置上所属的语言区所决定,详见下表:
比利时的地方政府设立原本可使该国存在多达七对互相独立的议会和政府(三个大区+三个社群+联邦政府),但最后荷兰语的代表政客决定将弗拉芒大区和弗拉芒语社群合并,因此弗拉芒区域实际上仅拥有一个政府及一个议会,共同行使大区和社群所拥有的权限[2],但来自首都的荷兰语代表议员并无权在弗拉芒议会中有关大区事宜的议题中投票。而瓦隆大区及法语社区并无合并,因此依然保留各自的议会和政府。法语社群议会的成员由瓦隆大区及首都大区中的讲法语议员产生,并且瓦隆地区的官员亦经常会在法语社群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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