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藏内善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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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又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或《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据说是清朝政府于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正式颁布的整顿西藏各项事务的章程。此章程是清朝对藏政策的重要依据。冯明珠认为它是随着清朝处理涉藏事务而逐渐形成的章程,并不是特定的单一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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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年,驻藏大臣琦善就当时的种种弊端拟定《裁禁商上积弊章程》,削弱驻藏大臣的权力。
背景
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廓尔喀(今尼泊尔)因与西藏盐税银钱纠纷与白教活佛夏玛巴唆使,军队入侵西藏,意图抢掠遍布西藏各地的寺庙中的财富。当时,西藏政府请求清政府派兵支援。
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帝命清朝大将军福康安同参赞大臣海兰察率领清兵支援当地藏兵,将廓尔喀军队驱返喜马拉雅山南麓,甚至还反攻至廓尔喀首都-阳布外二十公里的热锁桥,迫使廓尔喀向清朝五年朝贡一次。驱逐廓尔喀军队之后,清朝官兵以完善西藏行政为由,订立了治理西藏的多项章程,要求以“金瓶掣签”认定达赖喇嘛、班禅喇嘛与各大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2]
据说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条款汇编成《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并翻译成藏文。章程对西藏的宗教事务、外事、军事、行政和司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章程的第一条规定,认定活佛转世实行金瓶掣签制度。然而在清朝的官方文献中,并没有收录这份章程。[3][4]中国社科院的研究员于1983年曾寻找《水牛年文书》的藏文原件,但无结果。[5]
版本
钦定二十九条,目前所见只有藏文本一种版本,而藏文本可以见到的,至少有三种大同小异的抄本。汉文本不以二十九条的形式,而是分散在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等人的奏折和乾隆皇帝的朱批谕旨中。[6][7]
牙含章《达赖喇嘛传》汉文本62页收录版本,从据称原西藏政府档案册《水牛年奏折》中引出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内容。[8]
后续发展
1846年,驻藏大臣琦善就当时的种种弊端拟定《裁禁商上积弊章程》,奏准施行,其中放弃对商上财政的审核权、奏罢训练藏军成例,削弱了此后驻藏大臣的权力,《清史稿》等说清朝颁布该法后,使清政府丧失了对西藏的财权和兵权。[9][10]
参考文献
参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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