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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刑法學者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茂生(1954年10月1日—),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废除死刑运动参与者[1]。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硕士毕业后赴日本留学,原先就读东京大学,因无法达到东京大学指导教授的认可标准及黄东熊教授之故而无法取得学位,在原指导老师的联络与帮助下转到一桥大学,师从福田雅章,于1991年以86万字的博士论文〈日本战后行刑思想史〉获得一桥大学刑事法学博士(一桥大学创校以来所颁授的第八个博士,第一个外国人博士)。[2][3]
李茂生主要以米歇尔·福柯、乔治·阿甘本的理论冶炼刑事法,曾经主导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修正。教学风格活泼,虽多讽刺戏谑之语,然实寓其刑法思想于其中(但是他本人表示并不懂意大利文,所以都是看日文二手翻译理解这些人的学问)。[4]
李茂生的兴趣非常广泛,年轻时曾经利用fortran写出滑雪的电脑游戏。[来源请求]
李茂生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任教将近32年,桃李满天下,于2023年1月正式退休,转任兼任教授。他自嘲若从学生时期算起,“从1973年到2023年,与台大近半个世纪的纠缠终于要结束了。”。[5]
李茂生老师主张的客观说,在三阶理论中,是将主观要件的判断,延后到第3阶段的“有责性”的判断阶段;在第1阶段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第2阶段的“违法性”的判断阶段,都只考虑犯罪的客观条件,这样可以避免被告的主观意思被任意扭曲。
李茂生对医疗人员的批判,认为医疗人员应该要病患负起更大责任,例如:以往医疗体系认为只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患者家属的同意”或更离谱的“患者相关人士的同意”,手术成功与否都可以免责;事实上,法律对医疗行为会依序审视目的、手段及均衡的正当性,而患者的同意则属于均衡性的判断;倘若目的、手段即已违法,则不论患者是否同意,也无济于事。因此认为制度和判例要求提升医疗人员的责任与减少医疗人员能操作的防卫医疗空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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