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户部尚书,为明朝六部中户部的最高级长官,别称“大司农”,负责掌管全国户口、田赋、版籍、岁会、赋役实征等政策与政令,品秩为正二品[1]。相当于现代各国的内政部长兼财政部长。
南直隶地区的户籍财税,由南京户部管理。永乐迁都后,明朝设置南京六部,多为虚衔,多为参赞机务或养清望闲职之所,重要性已无关政体本身[2]。
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兵部。洪武六年,增设户部尚书和户部侍郎各一人,分为五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私人。只有总科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八年,明朝中书省奏户部、刑部、工部三部事务繁忙,在户部五科,每科设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内会总科主事六人,外牵照科主事二人,司计四人,照磨二人,管勾一人。又置在京行用库,均归户部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罢黜宰相与中书省[3],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属六部,并各设尚书、侍郎各一名。每部分四属部(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次年,增试侍郎一人。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民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4],由户部尚书总管。
之后,明朝虽屡改制户部,但尚书的权限仍然保持未大动。
《明史》(卷72):“户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宣德以后增设山西司郎中三人,陕西、贵州、云南三司郎中各二人,山东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宣德七年增设四川、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后仍革。主事二人,正六品宣德以后增设云南司主事七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福建、河南、山西七司主事各二人,山东、四川、贵州三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正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副提举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后副提举、典史俱革。钞纸局,大使、副使各一人,后革副使。印钞局,大使、副使各一人,后俱革。宝钞广惠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嘉靖中革。广积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典史一人,嘉靖中,副使、典史俱革。赃罚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嘉靖中革。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形档,大使五人,正九品,副使六人,从九品,丁字形档二人,嘉靖中革一人,并革乙字、戊字二库副使。广盈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二人。嘉靖中革。外承运库,大使二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后大使、副使俱革。承运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嘉靖中革。行用库,大使、副使各一人,后俱革。太仓银库,大使、副使各一人。嘉靖中,革副使。御马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军储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后大使、副使俱革。长安、东安、西安、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东安门仓旧二人,万历八年革一人。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副使各一人。隆庆六年并革。 尚书,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侍郎贰之。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之数,以下所司。十年攒黄册,差其户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凡田土之侵占、投献、诡寄、影射有禁,人户之隐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继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综核而纠正之。天子耕耤,则尚书进耒耜。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清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锭节赏赉,以读法训吏民,以权量和市籴,以时估平物价,以积贮之政恤民困,以山泽、陂池、关市、坑冶之政佐邦国,赡军输,以支兑、改兑之规利漕运,以蠲减、振贷、均籴、捕蝗之令悯灾荒,以输转、屯种、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以禄廪之制驭贵贱。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俸之制。”
《明史》(卷111):“自洪武十三年始.成祖迁都,南京止设侍郎.仁宗乃有尚书、都御史而未备.备官自孝宗始.其权位重者曰参赞机务,宪宗后乃专属之兵部.然累世承平,履其任者,惟养清望而已,无关政本……”
《明史》(卷72):“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明史》(卷72):“初,洪武元年置户部。六年,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分为五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惟总科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八年,中书省奏户、刑、工三部事繁,户部五科,每科设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内会总科主事六人,外牵照科主事二人,司计四人,照磨二人,管勾一人。又置在京行用库,隶户部。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典史一人,都监二人。十三年,升部秩,定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分四属部: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每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主事四人,度支部、金部主事各三人,仓部主事二人。寻罢在京行用库。二十二年,改总部为民部。二十三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四川部兼领云南。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各领一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量其繁简,带管京畿。每一部内仍分四科管理。又置照磨、检校各一人,稽文书出入之数而程督之。十九年,复置宝钞提举司。洪武七年,初置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七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吏目一人,省注。所属钞纸、印钞二局,各大使一人,正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省注。宝钞、行用二库,各大使二人,正八品;副使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省注。寻升提举为正四品。十三年罢,至是年复置,秩正八品。二十六年,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二十九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建文中,仍为四司。余见吏部。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十八年,革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定为十三司。其后归并职掌。凡宗室、勋戚、文武官吏之廪禄,陕西司兼领之。北直隶府州卫所,福建司兼领之。南直隶府州卫所,四川司兼领之。天下盐课,山东司兼领之。关税,贵州司兼领之。漕运及临、德诸仓,云南司兼领之。御马、象房诸仓,广西司兼领之。明初,尝置司农司,寻罢吴元年置司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庸田署令,正五品;典簿、司计,正七品。洪武元年罢。三年复置司农司,开治所于河南,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主簿、录事各二人。四年又罢。后置判录司,亦罢。洪武十三年置判录司,掌在京官吏俸给、文移、勘合。设判录一人,正七品;副判二人,从七品。寻改判录为司正,副判为左,右司副。十八年罢。皆不隶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