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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已经被撤销的一个镇,位于区域中部。1990年前曾是原昌平县城(现官方称为“昌平城区”)所在地。
明朝景泰元年(1450),朝廷为加强对皇陵的守备,于春正月辛巳(1450年1月18日)在昌平县天寿山以南筑永安城。景泰三年(1452年),昌平县治所迁至永安城。后因陵卫增多,又在城南筑一城相连。[1]至嘉靖年间,朝廷在北部边境沿长城防线设立军事重镇,其中以永安城为基础设昌平镇,其总兵也驻于此。
1953年6月,昌平县实行区、乡、村三级行政区划体制,但昌平镇直隶于昌平县,未做变更。
1956年昌平第一次撤县设区后,于8月在全区实行乡镇合并,成立昌平镇乡。
1958年,昌平区开始进行人民公社化运动。[2]9月6日,昌平镇划归十三陵人民公社。
1959年11月,中共昌平区委调整各人民公社规模,从十三陵人民公社中分出含昌平镇在内的城关人民公社。
1982年,昌平县撤销人民公社并恢复乡镇区划,成立昌平镇。
1990年6月26日,北京市政府决定将昌平镇的县城部分(东至南邵乡,南至昌平镇,西至昌平镇,北至十三陵)分设为城区镇(今昌平区城北街道)[3],昌平镇辖域缩为互不相连的西、南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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