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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学或社会学定义的语言变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方言(英语:Dialect),为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在对“语言”和“方言”定义时,无论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别标准,或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都无可避免会碰到准则上相当程度的恣意和困难。故多数人同意,实际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有政治性,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指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如果某种语言并未完成此程序,则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是谓“非标准化方言”)。方言之语音则为“方音”。通常情况下,方言来自传授者的学习偏差,且带去某地造成。
此条目内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证。 (2015年10月3日) |
据金受申《北京话语汇》,“土语就是知识分子根本不懂,或懂一点也不肯说、说不出口的社会流行语言”。[1]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有其任意,虽然语言学者曾提出各种判断标准,但是,这些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语言之所以称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常用“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讨论,进而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
有时,对于语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仅是语言学层面上的问题了。例如,汉语更类似于罗曼语族,中国官话之间基本属于不同方言,大致上能互相理解,官话以外的则不能互相理解。然而,在中国大陆,以及国民党戒严时期的台湾、1980年代的新加坡,都有为了推广标准汉语,而将此类语言一律称为“汉语方言”的做法。
对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亦即,相对于“方言”,“语言”是抽象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实则在现代某些社会中,人们会人为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本质上亦为方言。以中国“普通话”为例,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即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征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多数的语言学者会试着依寻社会语言学的定义,将“相互理解性”视为判断“方言”或“语言”时最重要的判准。简而言之,若一个人会使用甲语言,在毋庸另外教导的情况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这个乙语言就可以被视为是甲语言的方言,或者甲语言可以获认为乙语言的方言。尚有别种可能,就是甲语言和乙语言都被视为是另一语言丙的方言,而丙语言则被称之为“语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语言的人无法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甲语言和乙语言就是不同的“语言”,而不是“方言”。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个难题在于“语言差异的连续性”。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语言,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语言。然而,甲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语言。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是连续体,并不存在一条明晰而可以一刀两断的界线。
此外,如果是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甲语言的话,则很难界定这两个语言的关系视为是“方言和语言”,或是不同“语言”。
“相互理解性”是难以定义的概念。只能理解书面语或口语的“半沟通”未必是为理解。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来讲,由于瑞典语是芬兰公立学校所教导的科目,所有的芬兰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语,他们便也可以读懂一些丹麦语。然而,他们却在口头上完全无法理解丹麦语。以芬兰人的标准来看,难道应该宣称丹麦口语和瑞典口语是不一样的“语言”,但是丹麦书面语却是瑞典书面语的“方言”?
此外,使用同个语言的不同个体,其实也拥有不尽然相同的“理解能力”。一个人如果具备多语能力,和只具备单一语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没正式学过的语言上,就更易于理解其他语言。以一个没正式学过荷兰语、但却懂其他六种印欧语系语言(丹麦语、英语、德语、拉丁语、挪威语、瑞典语)的学者为例,由于精通多种语言,这个学者虽然完全没有学过荷兰语,却多少可以理解些许荷兰语。但是,对于只懂瑞典语的人而言,荷兰语是另外的“语言”。
有很多历史语言学者,则是从历史发展角度着手,将“从某个历史上比较久远之沟通媒介发展出来的口语形式”称之为“方言”。比如说,以这种观点而言,属于罗曼语族的语言就被视为是“拉丁语”的方言,而现代希腊语则被视为是“古希腊语”的方言。
第一个难题是基本观念的混淆。自此观之,假设甲语言衍生自乙语言,而乙语言又是衍生自丙语言的话,那么,以乙语言为例,虽然它对甲语言而言是一种“语言”,而甲语言则是一种“方言”;但是,乙语言却也同时是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是一种“语言”。这种操作方式显然会让整个概念系统变得复杂而混淆不清。
再者,以“历史发展关系”当作标准所界定出来的“语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间却不一定具备社会语言学者所强调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说,在将“承传关系”视为是判别语言或方言之主轴的时候,作为“子语言”的“方言”,和作为“母语言”的“语言”之间,却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一个“语言”有可能会同时产生一个以上的“方言”,而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变化速度。于此情形下,或将有某两个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不亲近的“方言”(根据历史语言学者的定义),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他们和其他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亲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还要高。以同属于罗曼语族的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为例。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相似性,就比他们和法语之间的相似性高得多,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意大利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西班牙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都比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关系要密切的多。该现象的成因,正是法语在历史上演变较快,而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较慢,所以他们两者之间反而拥有更多共享的语汇。
“ | 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 | ” |
——马克斯·魏因赖希 |
若无论“相互理解性”或“历史发展关系”,都无法清楚地划出“方言”和“语言”之界线,那根据多数语言学者的共识,造成这条界线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在语言“本身”,而是语言以外的其他政治和社会因素。在区别“方言”和“语言”时,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该语言的“标准化”程度。如果某种方言曾经被书面化(这通常是标准化的前提)、而且已经达成一定程度之标准化的话,就将其称之为“语言”。
彼得·特鲁杰就曾宣称,对他而言,“语言”就是“一种独立的、标准化的变体 ……,而且有她们自己的生命”。以这种标准来看,这个世界上多数的既存语言,可能都无法被称之为是一种语言。事实上,世界各地其实都存在着很多可能变成“语言”的方言。然而,如果论及历史发展的现实,我们却发现到多数的语言都没有完成这个标准化的程序,而被人称之为“方言”。相反地,只有某些特定的语言被某些人刻意选取出来,而成为所谓的“语言”。之所以某些语言最后变成“语言”,而其他语言最后变成“方言”,乃因那些菁英、国家机器的建构者以及教会代表的选择,决定了一个语言是被称之为“语言”或者是“方言”。
因此,所谓“方言”或“语言”的分类,其实反映的不是语言本身的优劣,而是语言使用者的相对政治权力。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语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掌握了政治决策的权力。相反地,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方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被剥夺了标准化其语言的权力。就像魏因赖希所宣称的“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一样,也用类似的方式对“语言”下定义:“语言就是拥有国界的方言”、“语言就是菁英所推销的方言”。
(按作者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只收入专书,不收入书籍篇章及期刊论文)
(按照作者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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