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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又称捐官、捐输、捐例、赀选、开纳,是中国、越南古代政府为弥补财政困难,允许士民向国家捐纳钱粮以取得爵位官职的一种方式,属于卖官的一种形式。另有罪犯赎刑、捐赎的规定。
明朝捐纳,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举办捐纳。捐纳“监捐”取得监生身份的,称为“例监”。捐纳“贡捐”取得贡生身份的,称为“例贡”。明代成化年始定规则,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捐的是监生与文散官(武散官无从六品以下等级),七品散官是无法实补官职的,且为军民纳捐,与清代捐候补正职以及现任官员也捐昇官,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该混为一谈。明初发布贱商令,不许商人及家属参加科举,服饰住宅也较一般农民限制多,透过此种方式能恢复商人一些公平的对待,算是不平等的年代稍微正面的事项了。[原创研究?]
清沿袭明制,开例捐、常捐。贡捐、监捐沿明纳粟例。
捐例项目包括赈灾、河工、军需、营田、海防等
可捐标的有:
现任职官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选补各项班次、分发指省、翎衔、封典、加级、纪录。
降革留任、离任者,原衔、原资、原翎得捐复,坐补原缺。
其他:试俸、历俸、实授、保举、试用、离任引见、投供、验看、回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贡监、封典、职衔。
报捐者称“官生”,户部发给证明“执照”。 捐纳取得贡生资格,称“例贡”。 捐纳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国子监要提出贡、监执照。 邻里要具保,要开具籍贯和清白册。 须同乡京官为之具保,谓之“印结”。
候补考绩:
在台湾可以以钱代刑。
在台湾,依《中华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窃盗罪、普通伤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且无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较严重的罪名(如诬告罪、伪证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也不能易科罚金,仅剩易服社会劳动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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