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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标准船(戦時標準船),简称战标船。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以官方政策引领下兴建的一系列船型总称,其角色相等于美国在二战时建造的自由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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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1937年,日本政府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得到的经验,开始规划以最简洁材料、最短制造工时完成的动员用船舶。
太平洋战争爆发初期,日本全国的商船保有量为630万总吨,根据日本海军当时估计: 日本在开战后的第一年度(1942年)将损失80-100万总吨的商船,第二年度(1943年)下降到60-80万总吨,第三年度(1944年)以后为40-60万总吨。因此日本海军计划在第一年度补充建造45万总吨,第二年度建造60万总吨,第三年度以后每年建造80万总吨; 日本为了补充损失以维持其海上航线不被中断,为此大本营推动“战时标准船”以弥补战争中预计的损失。
战时标准船主要建造的种类包括有运输一般货物或矿砂的散货船、运输燃油的液货船。但除了这两类外,一部分特规船舶也使用战时标准船的船体规格进行改造,如青函渡轮、陆军航空部队使用的特TL船、雄野丸,两栖运输的机动艇等。在日本战败前,曾进行了4次建造战时标准船的计划,但仅完成了前3批次的建造,总共建造了一千余艘战时标准船。
从1941年开始建造,设计是从递信省所颁发的“递信省标准船”计划成果设计船型简化。建造标准参照了1939年度日本船舶改善协会的造船标准,强调了材料规格的统一化、工程工艺的简易化和附件设备的统一化,为了在战后能够继续使用,第一批次战标船的总体规格维持了较正常的安全性,但建造周期较久。根据《海上护卫战》记载,这个版本的舰艇制造了186艘,完工时间在1943至1944年间,日本战败时仅剩11艘。
在1942年后期,由于美国海军采用与纳粹德国相同的狼群战术,加上瓜达尔卡纳尔岛战役中损所造成的运输船损失完全超出了日本海军所有的预算,尤其到了1943年后情况更严重,已令日本不能把从各占领区掠取的资源运回日本,日本在1943年开始生产的战时标准船第二次型以利于大量生产和节约材料为优先,故大幅简化船只设计、并导入模组化架构造船,以满足120万吨的生产计划,此版本中的2E型甚至能在1个月完工。
然而,过度简化的战标船在速度和钢材品质等方面都显著下降,由于使用低品质钢材建造,船只是以“船体寿命3年、轮机1年”的规格设计,且简化船只结构将双重船底改为单层船底,抗损性也大幅下降,使用期间更是故障甚至事故不断[1][2],日本使用者甚至戏谑第二次型标准船为“轰沉型”; 根据《海上护卫战》记载,战时标准船第二次型实际建成844艘,总吨位量186.783万总吨,为战标船的最主要型号,虽然在二战结束后还有约四分之三的第二批次战标船仍幸存,但是其低安全系数的粗制滥造让驻日盟军总司令仅保留少数大吨位版本继续使用,大部分幸存船只皆不允许继续使用。
随着船舶动力系统产能的提升,日本在1943年12月规划建设6种第三次型战时标准船(4种货船和2种油船)。日军根据前两年战争的经验,强调了商船速度的提升,因此第三次战标船加大了发动机功率以提高航速,为了增强抗沉性增加了船体横隔壁。但此时的日本已经逐渐陷入穷途末路,第三次型各型均只完工几艘便迎来了日本投降。在战争末期为了增加船舶的生存能力,因此发布了第四次战时标准船规格,部分第四次版本在日本投降后才完工,投入复建作业。
日本战败后,尚未被击毁的战时标准船仍然在各种运输任务中使用,但由于采取低安全规格设计,因此发生过因强度不足而沉没的海难。为了解决这类船只的隐患,日本政府在1950年通过了“低性能船舶购入法”,由政府买回这些有安全疑虑的船只,绝大部分战时标准船家族经由这个法律被日本政府回购后拆解,到1960年代左右已经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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