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Interest),指负债方为借债向债权人所付的补偿性费用。对于借债方来说,利息是借钱的代价;对于提供贷款或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利息可以部分抵消债务投资的信用风险机会成本

在市场现金充裕时期,银行愿意支付的存款利息并不高

利息主要分为单利息和复利息两种。

宗教的利息观

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禁止收取利息[2],《古兰经》第2章275节说“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又说知道此教义而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

基督教

公元325年基督教历史上第一次主教会议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中,颁布了二十项和纪律有关的教会法,其中包括牧师不得参与放贷收息。会议上提出,神职人员不可以以钱生利,若月利率达1%,会被逐出教会。平均总利率超过50%,同理[3]。440年良一世任教宗,在位期间,开始禁止教会人员从事放贷收息,而信徒不禁止,同时提出由此行为的信徒要背负“收脏钱”的罪恶。在不断的宣传中收取重利,被视为和谋杀、通奸同等的事情。此后牧师禁止放贷收息的禁令持续到9世纪。查理大帝教宗哈德良一世期间,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从事放贷收息的法令[4]

1139年和1179年第二次拉特朗公会议第三次拉特朗公会议,会议上再度批评高利贷,强调放贷者,不得接受圣礼,最严重处罚为逐出教会[5]第四次拉特朗公会议,会上开始将放贷和犹太人联系在一起,认为犹太人透过放贷,耗乾基督徒的心血[6]

当时的欧洲社会有交易买卖,但对经济的观念和金钱捆绑得不是十分紧密,世俗奉行“朋友间无需金钱”。放贷取息在当时被大众所厌弃,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就对放贷者犹太人夏洛克进行了深刻地抨击和无情地嘲弄,夏洛克这一犹太食利者的形象坐上了四大著名吝啬鬼的头把交椅。

欧洲人的执政者会向犹太人借钱,但是在还钱时会以教会禁止放贷收息为由而拒绝还钱[4],而犹太人也因为放贷取息的行为,在欧洲各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排挤

犹太教

犹太人经典《申命记》第二十三章19-20节记录“你借给你兄弟的银钱、食物,或是任何可以生利的东西,都不可取利。借给外族人,你倒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的兄弟,你就不可取利”。意思是对兄弟不能收取利息,而外族人可以。后世称之为“申命记双重标准”[1]。犹太人遵守教诲,只借钱给非犹太人,这种做法延续了数百年[4]

参考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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