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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消防队(英语:Auxiliary Fire Service,缩写:AFS)于1938年成立,隶属于香港消防处,为一支曾经存在的辅助纪律部队[1],主要由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辅助正规消防人员执行消防任务,至1975年解散。
在香港消防处后备消防队于1938年成立之前,香港社会上亦曾经有过其他志愿消防队。1930年代后期,国际局势日趋紧张,香港政府在1938年加紧筹备民防工作,以应付可能爆发的战争,尤其是当香港遭到敌军轰炸时对灭火及救援工作的需求[2],是故成立后备消防队招募兼职消防员,并且持续招募人员并扩大编制[3]。后备消防队的制服、装备及编制,均与正规人员相同,队员男女均有,后备消防队队员亦经常与全职消防人员一同参与灭火及救援演习。
1941年12月香港保卫战爆发,后备消防队与香港其他义务民防队伍一同出动灭火抗灾。1945年8月香港重光,但亚太区依然战火频仍,港府决定重组在战前成立的各支后备民防部队,并且在1949年通过《基要服务团条例》让各支辅助民防部队有其所属法律依据,在战前由防空署筹建的民防部队亦由此演化为医疗辅助队及民众安全服务队。港府于1950年9月重建后备消防队,并为后备消防队兴建新总部[4][5],至1952年队员人数近800人[3]。
1950年代,寮屋林立,火警频生,后备消防队需要经常出动,协助全职消防员应付大量的灭火召唤。除了灭火及救援工作,后备消防队亦曾于1965年制水期间,与其他纪律部队运送食水予市民。后备消防队设内有一支银乐队,亦是消防处唯一一支银乐队,负责在消防处的活动中进行演奏。
1951年,香港实施强制服役[6],除了在香港防卫军服兵役,也有部分被征召的市民被发配到属于基要服务团的数支后备民防部队中服役,当中包括后备消防队,故此当年有部分队员是被强迫在消防队服务,直至1961年取消强制服役法例,恢复全部队员自愿参与为止[7]。
1961年,香港消防处进行重组,900多位队员被派驻到在居所或正职工作地点附近的消防局驻守。7年后,消防处认为消防工作所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日渐复杂,后备消防队不足以应付消防工作。故此,处方进行对后备人员整合及合并;结果,后备消防队于1975年解散,后备消防队内的银乐队亦告解散,乐器全数转赠予民众安全服务队[8]。然而,在授权成立后备消防队的《基要服务团条例》中[1],至今仍未废除与此部队相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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