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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被指派在特定地理区域内进行巡逻、监控的警察。巡逻警察定期在其分配的区域内移动,以检测或防止违法行为或任何形式的问题。

巡逻警察是最为公众熟知的警队单位,也是公众最常接触到的政府官员之一。他们的职责可能包括响应服务呼叫、逮捕嫌疑人、解决纠纷、开具罚单、撰写犯罪报告、执行交通执法、调查犯罪以及采取犯罪预防措施。巡逻警察通常是任何事件现场的第一响应者,他们的行动对调查结果以及他们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巡逻通常旨在进行社区警务,以改善警察与公众之间的关系[1]

巡逻警察可能步行巡逻,也可能驾驶车辆船只航空器骑马,这取决于他们所分配的单位或其机构的能力。他们可能携带武器,可能穿制服或便衣。一项由坦普尔大学和费城警察局在2000年代中期进行的研究显示,步行巡逻比其他方法更能减少犯罪[2]

历史

1905年(光绪31年),清朝的巡警部成立,隶属于民政部,并设立巡警学堂,与许多官名相同,巡警原为动词,意思为巡查警备[3]。明宣德元年(1426年)[4]在城里坊厢建立巡警铺,使军民守望相助防盗防火,巡警铺[5]有铺舍,设有总甲[6]位于火甲之下,按照制度要求是“不分官吏、军民、旗校、匠役之家”,都要负担“轮流守望”的甲役[7]。其发展于宋代军巡铺、防隅巡警及唐代里防制的武侯铺。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后,北洋政府保留并加以完善了由袁世凯在清末建立的现代警察制度,正式将“巡警”改称“警察”,且借鉴和参考了欧洲,特别是德国警察机构的运行模式,使警察的职能、机构和警种更加趋于完善[8]

方式

现代警察的巡逻种类广泛,包括徒步巡逻(foot patrol)、机动巡逻(mobile patrol)、水上巡逻(water patrol)及航空巡逻(aerial patrol)等,此外亦有高空巡逻(vertical patrol)、反罪恶巡逻(anti-crime patrol)、战术巡逻(tactical patrol)及反恐巡逻(counter-terrorism patrol)等等,不同巡逻种类须由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及资历的警员执行。

  • 徒步巡逻:警察单位长期派驻警员于特定的地区执行,警员拥有固定的巡逻路线,周而复始地进行,由一至两名警员执行。主要作用是让警员可以更为深入了解该地区的情况、日常改变以及异常情况、接收情报、防止罪案发生以及以最机动性的速度回应召唤,并且到达案件或是罪案现场等等。
  • 机动巡逻:通常由五名警员乘坐汽车(一人驾驶)执行或一名警员驾驶摩托车执行。
  • 高空巡逻:警察单位派驻警员于大厦的高处、特定位置或者天台进行巡逻检查以及监视,主要用作针对爆窃案、毒品案及人群管制等[9]
  • 反罪恶巡逻:警察单位派驻警员于罪案黑点作巡逻,主要用作针对行劫爆窃罪行
  • 反恐巡逻:警察单位派驻特警于拥有潜在被恐怖袭击的地区或地点执行,包括侦察爆炸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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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巡逻警察

 香港

 澳门

 美国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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