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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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元首(马来语:Yang di-Pertua Negeri,语范的统一译名是州长)是马来西亚砂拉越、槟城、马六甲和沙巴这四个州的元首的正式头衔,由最高元首任命,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在马来西亚,砂拉越、槟城、马六甲和沙巴,这四个没有世袭君主的州属,由最高元首在咨询该州首席部长的意见后任命。[1]州元首的尊称是阁下(马来语:Tuan Yang Terutama, TYT),英文称谓为{His Excellency}。
法定职权
在上述四个“非世袭君主”州属,州元首为该州之首长,其主要职权为:任命州立法议会议长(Yang di-Pertua)及州行政议会首席部长(Ketua Menteri),并根据首席部长、总理的建议任命行政议会的行政议员,此外,也包括在州内行使特赦权,以及根据荣誉制度法令授予勋章于册封荣誉头衔。[2]
州领导人制度
马来西亚现有的十三州之中,上述四个州属的(非世袭)“州元首”和另九个州属的“世袭君主”有几个不同点:
语汇演变
在1976年以前,砂拉越、槟城和马六甲元首的头衔采用英语Governor(沿革自殖民地时期的总督,在马来语中是Gabenor),马来语为Yang di-Pertua Negeri;沙巴元首的头衔同样采用英语Governor,在马来语中则是Yang di-Pertuan Negara。[3]1959年,新加坡成立自治邦,新加坡元首同样使用Yang di-Pertuan Negara头衔;1963-65年,新加坡成为马来西亚的第14个州,沿用Yang di-Pertuan Negara的头衔。[4]由1976年开始,砂拉越、槟城、马六甲和沙巴元首的马来语头衔统称为Yang di-Pertua Negeri,在英语中则依然是Governor。[3][5]
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颁布Yang di-Pertua Negeri的统一译名是州长,惟民间约定俗成的惯用语为州元首。[6]
现任州元首
以下列出上述四州的现任州元首: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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