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泛指岛及礁。 本辞源于"南海岛礁争议"。

辽宁大连的棒槌岛,一个典型的中国岛礁
夏威夷瓦胡岛凯卢阿湾的Mōkōlea Rock英语Mokolea Rock,位于海军基地北滩2.2 km外

小岛是指任何被水包围的次大陆土地。海洋中有两种主要类型的岛屿:大陆岛海岛。还有人工岛,乃是人造的。

,也称岩礁礁岩礁石,指很小的岩石岛屿,通常小到无法居住。它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岩石暗礁。礁也可以用来指矮的海蚀柱

种类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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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丹麦岛的丹麦人。丹麦岛是北欧典型的岩礁

在英语中"岛屿" (Island 或 Isle) 一词乃来自于古法语辞汇,意即"岛"[1], 但也同时也有许多不同专有名辞;举例如下:

  • 沙礁英语Cay – 在暗礁上由天然海流所带来的海沙堆积而成,再由地壳变动而隆出水面。
  • 人工岛 – 利用既有的各种露出水面的礁,主以各式的人工方法填实作成的岛屿。
  • 珊瑚礁(法语:Motu) – 主由珊瑚积灰和细沙堆积而成的礁石。
  • 河洲 – 在河流中因水流带来的冲积物(往往是河砂),而形成的小岛。
  • 礁石 – 主由天然岩石所构成的地壳隆起礁块。
  • 陆礁 – 指小于岛的准陆地,通常被定义为小到无法于其上居住,且其上无天然淡水存在。
  • 暗礁 – 指经常隐于水面下之地壳隆起块。
  • 海蚀柱 – 露出海面的单个或多个陡峭状地, 或许是垂直的柱状岩石
  • 附属岛礁 – 位于一个较大的岛屿之(一般指目视距离)周围,且具相同的地质但为水域所隔离的较小陆地。
  • 潮汐岛 – 通常是指一些位于陆地附近之礁或岛屿,且于落潮时会有浮出水面的自然陆地通道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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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地环礁赖阿特阿岛的日落

国际法地位

国际法院判决的相关岛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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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夫拉岛(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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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岛(2009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第121条规定: 凡"礁[2]"指无法以自然的状态维持人类长久居住与其生活必需的海面隆起块,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棚

有关于岛屿属性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乌克兰罗马尼亚的蛇岛纠纷[3][4][5]。尽管有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规定,但国际法院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有时会忽略岛屿的存在, 或排除是否有人居住; 例譬如2009年对乌克兰-罗马尼亚纠纷英语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case的裁决、以及对马耳他利比亚菲尔夫拉岛纠纷的裁决[3][6]

参考资料

其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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