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或容忍是允许或接受所不喜欢或不同意的行为、想法或其他人事物等。政治学家 Andrew R. Murphy 解释说:“我们可以透过将‘宽容’定义为一组社会或政治实践,将‘宽容’定义为一组态度来提高我们的理解”。[1] 兰登书屋词典将宽容定义为“对那些意见、信仰、行为、种族或民族出身等与自己不同的人采取公平、客观和许可的态度”。[2]
这两个概念本质上都包含他者的概念,即他者的状态。[3] 确实存在如何回应“他者”的额外选择,超出容忍范围。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宽容被视为“一种有缺陷的美德”,因为它涉及接受更适合以克服态度面对的事物。[4] 因此,宽容不能被定义为一种普遍的善,它的许多应用和用途仍然存在争议。[4]
宗教宽容可能意味着“只不过是一种主流宗教的信徒给予的宽容和允许其他宗教的存在,即使后者被视为低等、错误或有害的宗教”。[5] 从历史上看,大多数与宽容有关的事件和著作都涉及少数群体的地位和与占主导地位的国教相关的不同观点。[6] 然而,宗教也是社会性的,宽容的实践也一直具有政治方面。[7]
宽容假设在一些重要的事情上存在冲突,一些不诉诸战争或暴力就无法透过正常谈判解决的事情。正如政治学者卡特里奥娜·麦金农 (Catriona McKinnon) 所解释的那样,当谈到什么是“最好的生活方式、正确的思考方式、理想的政治社会或真正的救赎之路等问题时,再多的谈判和讨价还价都不会让他们在没有至少一方放弃首先造成冲突的承诺的情况下达成协议。这种冲突提供了宽容的环境...... [并且] 在社会中普遍存在。”[8] 学者 W·保罗·福格特(W. Paul Vogt)表示“这个问题的紧迫性和相关性太明显了:没有宽容,重视多样性[9]、平等与和平的社群就无法持续下去”。[4]
对宽容的历史和实践宽容的不同文化的概述,以及这种矛盾的概念发展成为指导性概念的方式,阐明了它在当代作为政治、社会、宗教和种族的用途,适用于 LGBT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以及其他相关概念,例如人权。
评论
批评
对于一个人而言,“容忍”不会提高实际的原则或伦理的水平。
自由派批评者可能会认为它有不适当的暗示,也就是说,“容忍” 的习惯或行为属于异常,或者当局应当有处罚这些差别的权力;这些批评反而会强调诸如多元文化等价值,如社会须尊重不同种族、宗教、性别及性倾向的观念。
其他批评人士会认为狭义地定义“宽容”更有用的,因为它不需要对团体或真正有积极性的做法作出虚假表达。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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