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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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 2023年1月至今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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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李邑飞 |
副主任 6 | 白尚成(党组副书记)、董玲、杨培君、杨玉经、沈凡、沈左权 |
秘书长 | 王文宇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宁夏银川市贺兰山中路266号 |
对外官网 | 宁夏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80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80年1月8日至15日,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第四届人大常委会。1981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由银川市老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楼迁至新市区纬四路综合楼办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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