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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或称存款保障,为各地政府为了稳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权益、而成立的一种以针对银行等金融业为加保人的保险制度。主要是当金融业发生挤兑或破产等危机时,对于存款户提供一定额度的存款保障。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的国家,起源于1934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银行危机。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业务。
普通账户保额于2008年由原本十万美元提升至25万美元,个人退休账户(简称IRA)最高保额为25万美元。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于1962年建立。
加拿大于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公司。它类似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于1971年在东京成立,承担日本的存款保险功能。最高保额为1,0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人存款以国家信用和中央财政作为背书,中国公民无需担心因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使自己的储蓄无法承兑。
2013年1月11日召开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本年度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实行,填补中国在这方面的空白。[3]
2015年5月1日,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赔付上限定在5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本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不包括这些机构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适用于该存款保险制度。[4]
在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接管包商银行同日,2019年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出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则由该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担任[5]。
2020年11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将启用存款保险标识[6]。
2006年,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成立独立法定机构“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负责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运作。
初时的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为10万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动用外汇基金储备,为香港的银行提供全数的存款保障金额,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后就将补偿上限就放宽至50万港元。由2024年10月1日起,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增至80万港元。
2012年6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第9/2012号法律,规范存款保障制度,并于6月29日由行政长官崔世安命令公布,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7]由2024年10月1日起,澳门存款保障额度由起初制定时的50万澳门元提升至80万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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