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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武力、诉诸暴力(Appeal to force、Argumentum ad Baculum)、恐吓论据、或威之以势,是以威胁、武力、或暴力说服他人。威之以势可以是正当的、有效的,但如果在论证当中使用威胁、借此试图让人接受或反对某种理论,那威之以势便是一种逻辑谬误。应当注意的是,用恐吓、威胁等手段来达成某个目的,就算道德上不正当、法律上应当被处罚,在逻辑上也未必称得上是谬误;用威胁来让人支持或反对某个论述,才是谬误的讨论范围。威之以势只有在其后果与前提没有合理的关联时,才属于谬误。很多时候威之以势不属于谬误。
诉诸武力一般有以下形式:
- 如某甲做了P,则Q(Q是对某甲的惩罚,但和P行为没有逻辑上的关联)
- 因此,某甲不该做P
例如:
例一
- 你要是这样批评政府、批评领袖,会被送去坐牢。
说明:扬言将发表批评领袖的言论的人抓去坐牢,不代表批评领袖的言论是错的。
例二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
说明: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你教导进化论,你就会被处罚,所以你不该教进化论”,但用法律禁止教授进化论,不代表进化论是错的。
例三
说明:包括崔杼在内,没有人有权力要人篡改历史,以武力威胁他人篡改历史、隐瞒事实、并借此让人接受谎言的作法是不对的,用武力威胁人们不准记下或讨论崔杼弑君,不代表崔杼弑君就没有发生过或者“崔杼弑君”的说法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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