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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一中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的一所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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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 蔡志萍 一级高级法官 |
机构概况 | |
上诉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业务上级机构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级别 | 正地厅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
对外官网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95年12月31日 |
1956年2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机构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书记室等[1]。1958年2月,天津市由直辖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6月,因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改为天津市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2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将天津市与天津地区、沧州地区合并的决定,天津地区、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民法院合并为河北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则在原市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增设农村审判庭,负责审理天津地区、沧州地区各县人民法院上诉、复核案件。1962年,沧州地区恢复建制,其原属各县均回归该地区管辖。因此,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农村审判庭,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天津地区各基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1967年1月,天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2]。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8年3月15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军事管制,原法院的牌子被摘掉,印章封存,对外挂牌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小组。当时的判决书冠以“军事管制小组”的名义,对判决不准上诉,办案人员不署名。1969年9月30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七处合并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第四大队[3]。1971年又改为天津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五组。1973年3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法院建制。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和民事审判庭[4]。
1978年9月,成立复查办公室,首先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接着复查其他时期的冤假错案。1981年,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复查办公室撤销。同年设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刑事申诉工作,后该庭又增加负责加减刑工作。1979年5月,设信访处,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工作。1985年信访处撤销。10月,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3年1月,设执行庭,负责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生效判决的执行。1987年,设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纠纷案件。1989年8月,撤销刑事审判第三庭,设告诉申诉庭,负责立案和审理告诉申诉案件。同年,将民事审判庭分为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婚姻家庭与房屋、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审判。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审判庭,负责该开发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1995年6月,成立知识产权庭[4]。
1995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立,该两法院的前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撤销[4]。由于一中院房屋深受唐山大地震的破坏,房屋早已成为危楼。1999年9月,中共天津市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原址建造一中院新的审判综合楼。2000年3月完成老法院办公楼的拆除工作,同年9月7日举行奠基仪式并正式开工,2002年8月31日竣工。2003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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