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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乐团(英语:Big band),又译大乐队,是演奏爵士乐的乐团,流行于美国1930年代初到1950年代末的摇摆年代。大乐团的编制通常有10到25位乐手,包括演奏萨克斯风、小喇叭、伸缩喇叭、铁琴的乐手,还有歌手以及负责节奏乐器的乐手。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2年9月11日) |
大乐团所演奏的音乐多经过改编,且会依照事前预备好的书面乐谱(charts)来演奏。唯有当编曲者指定时,才会有乐手担任即兴独奏。
大乐团受欢迎的时期,分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1920年代中期开始,由10到25个乐手组成的大乐队便主宰了流行乐,当时所演奏的爵士乐即兴成分很少,乐团还有使用小提琴的弦乐部。不过1935年之后摇摆乐盛行时,弦乐部分被拿掉。
192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大乐队有更多即兴的成分。但这类型的爵士乐不若为跳舞而演奏的爵士乐来得受欢迎,期间只有少数音乐被录制成唱片,所制成的唱片被称为‘民族唱片’(Race records),听众也只限于少数的都市人口,且只有极少数的白人乐手熟悉这类曲风。这类曲风主要在纽约市、芝加哥、堪萨斯市发展。
大乐团后来发展出由17个乐手组成的标准编制形式,有许多商业曲目都是依此编制写成的。这样的编制包括五支萨克斯风(通常为两支中音萨克斯风、两支次中音萨克斯风、一支上低音萨克斯风)、四支小喇叭、四支伸缩喇叭(通常包括一支低音伸缩喇叭),以及四个节奏乐器(鼓、原音贝斯(低音大提琴)/电贝斯、钢琴、吉他)。
乐团在编制上还是时常出现变化。作曲者、编曲者、乐团领班会斟酌各部的乐手,适时减少或加入乐器。有时,也会加入男、女歌手。
摇摆时期的典型大乐团曲子是以一段体写成,即一些乐段及和弦结构会重复数次。每个小段反复(iteration)/副歌(chorus)通常都接在十二小节蓝调曲式或三十二小节(AABA)曲式之后。曲子的第一个副歌通常会引出主旋律,后面接着经过发展后的副歌。发展的方式包括即兴独奏、演奏预先写好的齐奏乐段(Soli),或以齐奏段落表现(shout choruses)。
有时曲子的第一个副歌之前,会有一段引子(introduction),可能只有几小节那么短,但也可能会发展出引子自己的副歌。许多曲子包含间奏(interlude),形式类似于引子,在部分或所有副歌之间插入。其他一些扩展乐曲的方式包括转调(modulation)或终止式扩展(cadential exten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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