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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1](英语:barrister; barrister-at-law; bar-at-law)又称诉讼律师、讼务律师、大律师或高级律师[2],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英语:Solicitor),即“小律师”),大多在使用普通法制度国家或地区(包括澳大利亚联邦、香港、加拿大等)使用。
按照英国及部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两种律师资格考核、专业组织和行业规范都是分别的,一般只有讼务律师能在上诉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事务律师也可出庭发言,或者两种律师没有制度上的区分,但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一部分律师作为专职讼务律师执业,其他律师作为事务律师虽然拥有出庭发言权但一般会委任专职讼务律师在法庭上发言。
讼务律师在香港俗称为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称为讼辩人(英语:Advocate)。[3]
在香港,事务律师(简称律师)以前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是没有发言权的。如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进行诉讼,必须要由事务律师转聘讼务律师进行。于2007年11月29日,香港司法机构“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发表的报告建议让执业足够5年,兼有足够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拥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打破这个老旧的规定。
这种规定在英国本土已经逐渐废止,1990年后有不少事务律师通过考核可以获准作为讼务律师在较高级别的法庭发言,称之为讼辩律师(英语:Solicitor Advocate)。
在澳大利亚,自从20世纪末律师行业进行改革后,所有的事务律师都拥有讼务律师资格,因此拥有不受限制的在法庭的发言权,但单纯的讼务律师资格仍旧保留,因此意欲专职担任讼务律师的人士也可以选择单纯讼务律师资格。虽然事务律师可以在法庭发言,但按照约定俗成的职业惯例,一般在经过实习阶段后律师都会选择作为事务律师或讼务律师执业,除了简单法庭事务会由事务律师自行发言外,在处理较复杂的法庭事务时专职事务律师会委任专职讼务律师在法庭上发言。
但是按严格的法律原则说,讼务律师并不受当事人直接雇用,他们出庭不过是应事务律师的邀请有偿提供专业意见而已。所以他们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务和职业操守是帮助法官作出法律上来说正确的决定,而不是片面的帮助自己的间接受托人。讼务律师也一般必须以个人身份行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而不能隶属于任何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
要在香港成为一名讼务律师,须在港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英语: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后,跟随讼务律师实习一年(俗称“跟师傅”),加入香港大律师公会后方可成为正式的讼务律师。
根据香港大律师公会数字,2006年4月该会会员人数为950人,相对于事务律师人数的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务律师数字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质上讼务律师市场远较后者为小外,讼务律师性质上属于“自雇人士”,其收入比较极端,较不稳定的收入对初入行者是一难以克服的问题。不少人选择先成为事务律师从业数年,获得经济保障后,再放弃事务律师身份进进入讼务律师行业实习。
在英格兰,历史上大律师曾分为几个级别,随着历史变迁现在尚存的有两大级别:
在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制度,不过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御用大律师”已被“资深大律师”称号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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