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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也称一级上将(英语:Colonel general),是部分国家设有的军衔,一般位于元帅和二级上将之间。通常以四颗星星为代表。
大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军衔制的一级军衔,位于元帅之下,上将之上,1965年随着解放军废除军衔制而取消。而一级上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1988年恢复军衔制后设立的最高军衔,因时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拒绝受衔,一直设而未授,于1994年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1955年给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作出巨大贡献的十位军事领导人授予大将军衔。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军委提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由此形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完整的军衔体系。此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行新军衔制的同时,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对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表明“55式军衔”作为个人荣誉至今仍然有效。[2]
当时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由于当时的中央军委高层邓小平、杨尚昆等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
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1988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由原来的3等11级改为3等10级。
一级上将为战时将领之最高军衔,于二级上将之上,服现役年龄无上限,并为终身职,是目前中华民国国军唯一没有“服现役限制”及“除役年龄”的军衔。一级上将担任参谋总长(2013年1月15日以前)或总统府战略顾问。
一级上将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5条规定终身现役,除非自请退伍,迄今退伍原因可分以下三种:
依《陆海空军一级上将在台期间继续保留现役及其待遇办法》规定:国军在台期间,现役一级上将,届满现役限龄或服役限龄,经免职而未派新职者,得继续保留为现役,不办退伍。保留现役之一级上将,应由国防部设置办公室,以便从事国防及军事问题之研究工作,备供总统咨询。保留现役之一级上将,其月支薪给、车辆及眷舍等,均以维持原职所有待遇为原则;并得于办公室内设置秘书或参谋一员、卫士一名,以办理其有关行政事宜。[3]
目前《陆海空军一级上将在台期间继续保留现役及其待遇办法》已于1999年9月1日废止。[4]最初由1965年12月10日“国防部(五十四)约法字第O三一六号令”订定发布,再于1981年12月8日“国防部(七十)淦湜字第五三六四号令”修正发布,后于1999年9月1日“国防部(八十八)铎锢字第一二四一八号令”发布废止。[5]
在国民政府时期,依据当时《陆军服制条例》附表,一级同二级上将领章都是金面三颗三棱角星,而造成军常服一、二级上将官阶不分的情形。大礼服靠袖章辨别,一级为加缀平列金辫双环。政府行宪后,国军参考美军服制修改,中华民国陆军、中华民国空军一级上将肩、领章为四枚五角星排列为一行,中华民国海军及中华民国海军陆战队一级上将为排列为菱形的四枚五角星。中华民国海军一级上将与海军二级上将袖章同式。[6]
旧日本帝国分陆军大将和海军大将两种,等同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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