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1946年簽署的一項國際環境協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際捕鯨管制公約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是1946年签署的一份环境公约,目的是保护类并维持捕鲸业的可持续发展[1]国际捕鲸委员会依照此公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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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共有88个成员国

1946年12月2日,该公约由15国于华盛顿特区签署,1948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2]

成员

该公约共有88个成员国[3],创始成员为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丹麦、法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南非、苏联、英国和美国。

退出者

共有10国退出了该公约。这包括加拿大、埃及、希腊、牙买加、毛里求斯、菲律宾、塞舌尔、危地马拉、委内瑞拉[4]和日本。此外,伯利兹、巴西、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冰岛、新西兰和巴拿马都曾一度退出该公约[4]。荷兰、挪威和瑞典曾两度退出该公约[4]

南极捕鲸案

国际法院在2014年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日本的《南极捕鲸案》做出判决,同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说法,即日本的科研捕鲸实际上不是科研捕鲸。国际法院命令日本撤回所有未发放的科研许可。其依据即日本捕鲸虽然满足《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录》第30款,但不满足《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第1款。[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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