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广义的条约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等各种协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国宣言和宪章等不同的称呼;狭义的条约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协定,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等。但并不是所有国际间的协定都是条约,有部分只属于合约。在许多国家中,透过宪法或法律规定,将条约视为地位等同(或高于)国内法的法律,可为该国法院进行判决时适用。
历史
已知最古老的外交条约,是由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国王哈图西里三世在公元前1259年所签定的埃及赫梯和约[1][2][3],同时也是现存最古老的书面条约[4]。
条约的分类
- 造法性条约:用以设立普遍适用的规则,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 契约性条约:一般只涉合两个国家,如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中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声明将香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条约缔约国家的数目多少可以将条约分为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和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条约的实施
条约按照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自动实施的条约和非自动实施的条约。两国签署了非自动实施的条约后,可能需要修改国内法以符合条约的要求;在修改国内法以前,该条约处于尚未实施的状态。
近代事例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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