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复核(英语:judicial review),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机构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依据宪制性法律(宪法、基本法、权利宪章)时亦可称为合宪性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得以普通法院行使,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宪制性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只能审查一般行政行为[1]。
严格的兴讼时限
此条目论述以香港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一般的司法程序都有较长的兴讼时限(通常有1年或以上,而逆权侵占案件甚至有高达12年的兴讼时限[哪里?]),但司法复核的性质并不一样,为免妨碍行政部门,司法复核的兴讼时限有严格的规定:
- 行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前不得兴讼。行政部门若是只制订了政策大纲,并未表明具体决定已经作出,仍不得兴讼。
- 行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后三个月(或其他法定时限)内必须兴讼。如没有合理理由(必需是相当极端的,例如兴讼人被政府拘留而政府不容许他在某些时限兴讼或申请法律援助作出兴讼),逾期不受理。
任何人如果认为受到政府决定而受屈,他必须从速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复核,否则他的权利可能被贬损。
香港
在香港,一般所谓的“司法复核”全称为“高等法院司法复核程序”,针对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行为合法与否(是否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否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有否善用法律赋予的酌情权、有否违反法律原则等等),而非正确与否[2]。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54条有提及,订立《高等法院规则》第53号命令[3]。
在香港,司法复核与违宪审查虽然都翻译为英语的 judicial review,但违宪审查包括针对违反基本法的行为与立法,两者不宜混淆。香港主权移交后,法院对本地法例,作违宪审查。[4]
案例
-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 第13769号行政命令
- 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
- 郭卓坚提呈的司法复核案件列表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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