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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双独两孩,又称双独二孩、双独二胎,是中国大陆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1984年起各地陆续实施。调查统计显示,双独两孩政策影响甚微,但这警讯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直到2014年,双独两孩政策才被单独两孩政策取代。
1980年起,除部分少数民族和部分边疆地区农村实行更宽松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在全国城乡陆续推行。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指示要求“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1]。此后,许多省份放开了农村双独两孩[2]。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文件中提出“1982年规定了农村有十种情况可以生二胎……我们考虑再增加几项”[3]。此后,各省份陆续推行双独两孩政策。1984年,所有直辖市和十余省放开双独两孩。截至1992年,只剩下甘肃、内蒙古、湖北、河南四省区未放开双独两孩。2002年至2011年间,这四个省区也陆续放开双独两孩。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中国的生育率迅速下降,1990年代初降低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普查和2010年普查数据分别为1.22和1.18,已达世界最低水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2014年,各省份陆续以单独两孩替代双独两孩。
排序 | 地区 | 农村双独两孩实施时间 | 双独两孩实施时间 | 政策依据 |
---|---|---|---|---|
1 | 山东省 | 1982年7月29日 | 1984年5月10日 | 省计生局《关于掌握二胎生育问题的通知》([82]鲁计育办字15号);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鲁发[1984]17号) |
2 | 广东省 | 1984年6月12日 | 广东省委、省政府批转《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粤发[1984]28号) | |
2 (22) | 海南省 | |||
3 | 江苏省 | 1984年7月1日 | 省委、省政府批转省计生委《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苏发[1984]25号) | |
4 | 四川省 | 1984年7月1日 | 1984年7月11日 | 四川省计生委《关于扩大农村照顾二胎面的通知》(川计生委字[1984]64号);四川省计生委《关于照顾生二胎的补充规定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说明》(1984年) |
4 (27) | 重庆市 | |||
5 | 贵州省 | 1984年7月27日 | 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的通知》(省发[1984]16号) | |
6 | 黑龙江省 | 1983年1月31日 | 1984年8月2日 (1984年8月2日至1990年1月31日单独两孩) |
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黑发[1983]10号);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84年) |
7 | 河北省 | 1982年5月1日 | 1984年8月6日 | 省委、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冀发[1982]3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发[1984]30号) |
8 | 吉林省 | 1984年8月18日 | 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吉政发[1984]111号) | |
9 | 天津市 | 1983年初 (农村单独两孩) |
1984年9月1日 | 市政府《关于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津政发[1983]28号);市政府《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津政发[1984]126号) |
10 | 辽宁省 | 1984年9月24日 | 省委《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全面贯彻中发[1984]7号文件精神的意见〉》(辽委发[1984]31号) | |
11 | 北京市 | 1983年1月1日 | 1984年10月1日 | 市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2]138号);市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4]104号) |
11 | 上海市 | 1984年10月1日 | 市委、市政府批转《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沪委[1984]150号) | |
13 | 福建省 | 1984年11月1日 | 省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82号) | |
14 | 安徽省 | 1984年12月1日 |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1984年) | |
15 | 湖南省 | 1985年1月1日 | 省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 | |
16 | 浙江省 | 1984年7月20日 | 1985年2月9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85年) |
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985年4月3日 (1985年4月03至1988年12月31日单独两孩) |
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5]46号) | |
18 | 青海省 | 农村困难户普遍两孩 | 1986年4月17日 |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 |
19 | 陕西省 | 1986年7月31日 |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 | |
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农村普遍两孩 | 1986年8月28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 |
21 | 山西省 | 1982年12月1日 | 1987年1月1日 | 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1982年);省政府《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6]101号) |
23 | 江西省 | 1983年1月18日 | 1990年9月1日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3]2号);《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 |
24 | 云南省 | 农村困难户普遍两孩(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从严) | 1991年4月1日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 |
25 | 西藏自治区 | 农牧民提倡不超过三孩 | 1992年5月8日 |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06号) |
2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农牧民普遍两孩 | 1992年7月1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自治区党委批转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新党发[1985]13号)? |
28 | 甘肃省 | 1984年4月22日至1989年12月31日 | 2002年9月27日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省委办发[1984]70号);《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 |
29 | 内蒙古自治区 | 2002年12月1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 | |
30 | 湖北省 | 1984年7月26日至1988年2月29日 | 2003年1月1日 | 省委《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鄂发[1984]33号);《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 |
31 | 河南省 | 1984年5月7日至1990年6月30日 | 2011年11月25日 |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发[1984]60号);《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 |
注:海南1988年建省、重庆1997年设直辖市之前就已经实行双独两孩政策。
调查统计显示,双独两孩政策影响甚微,因此中国人口的增长率,尤其是汉族人口的增长率,在未来仍会持续下降。
河南省2011年前曾预测,放开双独两孩将使全省每年将多出生1.8万人左右。然而据统计,政策放开两年后,全省申请双独两孩生育指标的只有600多例。[4]
上海市2012年调查显示,该市户籍80后家庭约有80%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根据政策可生育两孩,但平均生育意愿仅为1.2个孩子,而且有生育愿望并不代表实际的生育行为。上海户籍人口二孩率仅为8%左右。[5]
有人指出,双独家庭本来就要赡养四位老人,再抚养两个孩子负担非常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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