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候选人(Ph.D. candidate) ,全名博士学位候选人,是“修毕学分”和“通过资格考”的博士班研究生。在身份上,博士候选人一般代表即将获得博士学位,属于一种学历阶段,并不是正式的学位。
法规与惯例
在中华民国2018年修正的《学位授予法》第九条第一项,对博士候选人有明文规定:
“ | 大学修读博士学位之学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 一、修满应修学分。 二、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1] |
” |
在修满所需必要学分、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后,博士候选人还须满足同法第二项,即“博士学位候选人依法修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并提出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方得“授予博士学位”[2][3][4]。有些学校通过资格考就得以成为博士候选人[5],有的学校则会额外规定外语能力作为门槛 [6]。
香港在学位授予之相关法规上,对博士候选人并没有统一规范。不过,有些学校的科系会个别订定细则,比如香港中文大学的哲学博士课程在2022年以前规定:学生须完成修课要求、于研究法相关科目取得平均成绩“B”等或以上,及在综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在2022年以后,加上“修读博士学位期间于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或其他获指导老师及学部主任批准的学术期刊投稿”的规定,得为博士候选人[7]。除了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大学也有以博士候选人之职称担任老师的案例[8]。
澳门对教育单位并未有关于博士候选人的法规,由个别学校的学位各自规定。比如,澳门理工大学的《博士学位课程教务规章》第十一条是关于“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的规定,博士班研究生自入学登记日起计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内完成以下项目:一、及格完成修课要求中所属课程指定的部分。二、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三、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9]。
在美国、欧洲、澳洲等地,通常会将“满足了除博士论文外的所有条件”的博士生学习状态称为准博士(ABD, all but dissertation),较少以博士候选人称呼[13]。不过,近年美国学界对于博士候选人(Ph.D.(c))或准博士作为头衔有所批评,认为对学界以外存在误导性,会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身份混淆[14]。牛津英语词典收录该词,称博士生“完成博士论文之外所有取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即为准博士[15]。准博士之资格在美国以外,有时没有相关规定,甚至不须参加正式考试,只须完成该校所的相关要求即可取得。以昆士兰科技大学高等学位课程规定为例,博士生在完成任何必修课程或通过考试之前,仅是注册、开始就读博士学位课程,即可被称为“准博士”[16]。这样的身份是各学校而定,比如南澳大学自2016年开始,规定具有博士候选人身份的研究生必须通过至少一场评定的会议,与两位考官进行口头答辩;在官方网站上更为博士候选人设立新闻专区[17]。
学位与奖学金
相较于一般的博士生,博士候选人通常会拥有更多竞争性奖学金的申请机会,例如台湾有中央研究院、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定期提供博士候选人奖学金的申请[18][19],加拿大则有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NSERC)、加拿大健康研究所(CIHR)和社会科学与人文研究委员会(SSHRC)为不同领域的博士候选人提供经费的申请机会[20],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则提供博士候选人身份的研究生独立研究的计划案[21]。
在学位的授予上,修习英国三明治课程计划的博士候选人,并不会在同一所大学度过他们的整个学习历程,期间会进入其他机构进行研究或实地考察,完成学术界和产业界的连结[22][23][24]。有时,修习三明治课程的博士候选人,学位会由两所大学共同颁发[2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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