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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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法庭 | |
主要领导 | |
院长 | 吴在存 二级高级法官 |
机构概况 | |
上诉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业务上级机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级别 | 正地厅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
联络方式 | |
第一审判区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
第三审判区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公司院内 |
对外官网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95年 |
影像资料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门 | |
1949年1月21日,傅作义在北平中南海宣布与中国共产党方面达成《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决定解放军接管北平。是日,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宣布引退。
1月29日,北平联合办事处召开筹备会议,中共代表叶剑英径直对傅作义方面代表郭宗汾说:“此机构是在前线司令部指挥下的工作机关,不是政权机关。”为此,在叶剑英的建议下,该机构名称确定为“北平联合接交办事处”。
3月15日,北平市政府任命王斐然为北平市人民法院院长。
9月29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关于“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决议,将北平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法院[1][2]。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
1955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成立,全市审判机构从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改为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从隶属同级人民政府改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2]。
1995年4月21日,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履职[3]。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设立的党组。1955年3月,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党组”。195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分设党组。1958年10月,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962年10月,撤销高、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党组,又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党组”。1973年7月,成立党委。1979年12月,改成党组。1995年5月,分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4]。
2013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改为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等五个区县[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减刑、假释案件仍按照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审理(原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顺义区、通州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县)[6]。
(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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